2010年2月28日 星期日

您對於創產條例第三十條的免稅優惠的看法如何?

您對於創產條例第三十條的免稅優惠的看法如何? By Stefany Hung 洪菁黛律師

行政院對於爭議不斷的產業創新條例法案,日前已決定刪除產創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不過,政府將放寬研發投資抵減稅額範圍,讓國內企業實質繳納的營所稅低於百分之二十。不少學者認為產創條例第三十條之刪除,雖然對於鼓勵在台設立營運總部可能有些影響,但對於整體資源的公平分配卻有幫助。【註一】

產創條款第30條所以引發爭議,主要係因為該條款使跨國企業營運總部可享的優惠稅率從20 %降至 15% ,惟由於目前國內符合資格的企業僅鴻海、宏碁、華碩、廣達等4家業者,引起外界質疑獨厚少數企業。

茲將關於整個產業創新條例的正反兩方意見略述如后, 您的看法如何?

反方意見:

1.產創條例讓全球五百大企業在台設營運總部的營所稅稅率降至15 %,國內符合條件的僅鴻海等六大財團,產創條例讓他們可年減百億元稅金。

2.產創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如通過,可能造成政府稅收大幅減少,貧富不均的情形將更形惡化,並造成債留子孫 :

今年底促產條例落日後,本可年增一千四百八十三億元;但政府調降營所稅、綜所稅、增加綜所稅扣除額,再加上產業創新條例草案四項租稅減免獎勵措施,促產落日後,國家稅收不增反減八十九億元。若依民國九十五、九十三年的稅收計算,稅收更將減少三百七十七億、甚至一千零四十一億元。【註二】

3.產創條例第三十條無法實質達到吸引國際跨國企業到台灣設置營運總部之目的:
蓋縱使產創條例提供與星、港相當15 %的營所稅稅率,但星、港股利匯出即不再課稅,但我國仍須再課稅20 %,復以我國與他國間之租稅互惠協定又少,實難達到鼓勵外商來台設立台灣設置營運總部之目的。【註三】


4. 產創條例任意把營所稅稅率拿來當做功能性獎勵的交換工具,造成各項租稅政策目的及效益之混淆:

1) 雖然對國際級跨國企業所設營運總部給予15%之優惠稅率,但此總部卻必須放棄適用其他類如研發、人培等租稅優惠,換言之,它必須在「享受研發等優惠但營所稅稅率20%」與「放棄研發等優惠但營所稅稅率15%」之間做出選擇。從企業的角度言,讓企業有選擇稅負高低的權利,當然是享受租稅優惠之外的政府「德政」;但從政策的角度言,每項租稅優惠的效益與目的不同,任意把營所稅稅率拿來當做功能性獎勵的交換工具,乃係完全不懂政策專業的錯誤做法。【註四】

2) 且自減稅以來,政府及企業間屢就"研發"及"人才培育"等項,是否得認定為費用及得為減稅等節,爭論不休,造成企業及國家成本上地不斷內耗。實則,政府就"研發"及"人才培育"等項,應得作單項補助,並無須與租稅優惠作為功能性之交換。



正方意見: 【註五】

1. 可提昇台灣的競爭力:

政府鼓勵營運總部來台設立,無非是希望國內外企業可以將台灣當做營運中心,整合全球的市場商機,因此乃在促產條例中,針對營運總部取得自國外關係企業之研發、管理、權利金以及投資等所得,予以免稅優惠,藉以提高營運總部的設置誘因,並發揮營運總部的統籌功能。

2. 可活絡台灣經濟及產業網路,並可避免本地企業營運總部外移:
政府可將產創條例做為一著活棋,依未來產業策略發展靈活運用,例如台灣要發展綠能產業,政府可藉此提供優惠的條件,邀請全球綠能產業領導廠商來台設營運總部,這將隨之帶動一整串的供應鏈,比起過去從研發創新從頭做起,能更快速帶動產業發展。

3. 產創條例使許多不同產業同等受惠,非僅獨厚少數科技產業:
不只ICT資通訊產業適用,例如獎勵綠能產業,LED廠也可受惠,鼓勵發展品牌,則會有自行車、運動用品業者可適用,並非僅獨厚少數企業或科技產業。


個人看法

自民國1991年,政府為扶植高科技及製造產業, 而施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來,大幅降低科技企業的租稅。依財政部的一項資料顯示,政府十年來一共減少了八千五百億元的稅收,此相當於全國2.2年的個人綜合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不減稅的話,全國人民可以2.2年不繳稅。但科技業者是否因此租稅優惠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及GDP?

依據一項研究指出,含科技在內的製造產業的就業人口佔全國就業人口約27%,產值佔GDP的兩成【註六】。 換言之,其他非受租稅優惠的廠商就業人口佔六成,其產值佔GDP的七成以上 ;而十年來人民的薪資不升反滑,因此,這樣的大幅減稅,是否將利益反饋到全國人民? 答案應是顯而易得。

「產業創新條例」為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的重要法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這些原為中小企業的科技產業,扶植為國際級的明星企業,然「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條,如給予這些國際級的明星企業多於其他企業5%的租稅優惠,是否能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或使國人有更多的競爭力? 這些問題,不得不深入思考。 問: 為何不願一體適用20%的營所稅優惠?


參考文章:

【註一】: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30501+132010022601342,00.html

【註二】:【2009-06-12 自由時報 焦點新聞 陳曉宜 】http://blog.yam.com/fairtax/article/21713158 :

【註三】:【經濟日報社論:產創條例減稅優惠應全面撤除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362489.shtml

【註四】:【財團法人國家政策基金會, 論產業創新條例的「理盲」 】,政治大學財政系教授 曾巨威 http://www.npf.org.tw/copy/7019

【註五】:【2010-02-23 工商時報 【楊玟欣/台北報導】王振堂轟:逼走大企業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1+122010022300147,00.html

【註六】:商業周刊第1158期,是誰偷了我的血汗錢!製作人劉佩修- 文 楊少強,賴寧寧,研究員 陳泳翰

2010年2月23日 星期二

Wake Up for Your Core Competencies !

這是一篇網路上的文章,值得您我深省。

久遊網,你不是一個人在痛苦 ChinaByte / 于國富律師╱北京特稿
http://blog.yam.com/loybolon/article/21365927


智慧財產權是絕大多數現代企業的生存的核心;唯有提升自己的研發能力,致力於產品的創新研發,並將該智慧財產權利化及商品化,才能創造自己的核心競爭能力。


Wake Up for Your Core Competencies ! ~ 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

2010年2月21日 星期日

進行智慧財產的全球行銷佈局之應注意事項(二) 

進行智慧財產的全球行銷佈局之應注意事項(二) 
BY 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以下為筆者過去服務於業界之經驗,僅供參考

進行智慧財產的全球佈局及行銷的前題:

1. 智慧財產必須質量兼具且紮實,並有與全球趨勢相連的產業技術。

2. 必須有豐富的技術、智財、行銷、管理及整合的人才庫。

3. 必須建置一套能與企業整個營運流程相結合的智財資訊管理平台系統。

4. 必須了解深入產業技術及產值結構,才能找到您的最佳位置及核心的客戶群。

舉例而言,不少專利權人(例如: DVD聯盟 )的專利訴訟及授權策略,即係以價值鍊中最下游的系統廠,而非上游零組件廠為主要興訟或主張之對象,即因這些系統廠雖位於產業鍊中最下游,但在營業鍊中的價值卻最大。然這些系統廠所違反的是「使用」或「銷售」權利,並非「實施」或「製造」等權利 ( 即零組件廠所違反),聰明如狐的專利權人即懂得在價值鍊及產業鍊中抓到了能反應最大利益的立基點,使其智財價值及權能,能透過訴訟及授權充份發揮。

5. 必須了解各國對於智慧財產權規範之法令,包括智財相關租稅及競爭及反托拉斯法等規範。同時,透過不同的權利組合及權能態樣,以保護您的智慧財產。

6. 關於智慧財產授權的談判團隊,需具備一定的談判能力,並了解一般授權金之市場行情及終端產品成本結構。

7. 對於商標及品牌之維護,您並須了解品牌是一種長期經營,是一種能與客戶產互動、信賴的能量。企業品牌的真正價值非來自商標,而是來自該客戶對品牌所內蘊價值或訴求,以及您的產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同及信賴。我國電腦大廠Acer, 及Asus、手機大廠HTC不斷地創新,並為品牌注入新意涵,以取得客戶信賴即為最佳例證。


綜言之,如何進行智慧財產的全球行銷佈局,您必須有質量豐富的智慧財產及創新的技術研發,並透過與產業鍊、價值鍊及區域鍊等經濟活動相結合,才能從縱向及橫向等各個面向切入,找到您的最佳立足點,使您的智慧財產生最大的經濟價值及效益。

進行智慧財產的全球行銷佈局之應注意事項(一) 

進行智慧財產的全球行銷佈局之應注意事項(一) 
BY 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許多業者申請了許多專利或商標,但卻未充份利用並發揮其應有的價值。例如,並未透過授權、技術移轉,訴訟及作價投資使其真正產生資本價值;又如,在訴訟過程中,專利被舉發無效或撤銷,或品牌價值未並充份展現等。業者每年花費在智財的申請及維護費用甚高,如不能將智慧財產的價值發揮到最大,甚為可惜。

如何將智財的價值發揮到最大?當然,您必須有優質的研發及創新技術;其次,這樣的創新成果必須透過權利化的過程將其轉化為智慧財產;其三,這樣的智財權利必須被商品化(透過授權、買賣或技術交換),以產生其價值;其四,必須透過行銷之方式,並與區域鍊相結合加以佈局,才能使智慧財產價值鍊的經濟效益發揮到最大。

2010年2月7日 星期日

您知道智財資源的管理及產出, 為何必須與市場端、 技術端、及財務端相結合嗎 ?

您知道智財資源的管理及產出,為何必須與市場端、 技術端、及財務端相結合嗎 ? By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一個有效的智財資訊管理系統,除了專利案件管理系統、商標管理系統,及契約管理系統外,我們鼓勵有效的智財資訊管理系統,必須能與企業整個營運流程相結合,(由於對於電子產品製造商而言,專利技術為智財權之核心,亦即智慧財產之真正價值所在。故以下說明,暫以專利為主),且該專利管理系統,必須能反應出某件專利在業界中的技術結構上之等級及定位,其被使用於何種產品之上?該項技術及產品反應在客戶端,權利端,訴訟端及營收端的情形為何?市場上的主要玩家為何?以及本公司之競爭對手為何?等相關問題,才能呈現一個真正有效的專利資源管理系統。


一般而言,業界不少公司的專利管理系統欄位,僅限於基本的專利權資訊,例如,申請日,發明人、申請名稱、案號、證書號碼、權利有效年限,及年費繳交的情形。但是,專利管理系統如無法與商品端、市場端及營收端相結合,根本無法反應該項專利技術的真正價值。目前台灣不少企業,已經開始朝這個方向進行。


如何讓整個智財資訊管理系統貫穿整個企業生產營運流程?智財資訊管理系統必須架在一個開放的平台上,以供企業內部中具利害關係之相關的單位能進行檢索查詢


例如在研發端,我們鼓勵研發單位能就該項專利技術做先前技術的檢索,並與智財法務單位共同了解技術端、權利端,及訴訟端之情形。在市場端,我們希望業務單位在產品量產及推出之前,能與智財法務單位配合檢查,是否應該取得之專利技術,商標及著作權等權利或授權,均已取得。在營收端,我們希望財務單位就取得及維護智財權利的成本,能被清楚地反應在商品的成本結構中。如此一來,企業便能知悉如何訂定產品之價格,其所能獲得之利潤,與該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


因此,企業實應備置前述所謂專利案件管理系統、商標管理系統,及契約管理等系統。 而該建立該等系統,首先必須分類及並界定,智慧財產(技術)的權利範圍及相關技術與產品。


其次,必須訂定guideline及check list。 這個部份,應可會同稽核單位與公司內部具利害關係之相關單位,共同定義出該利害關係之內部單位的標準作業流程,找出關鍵查核點( 即check point),使智財法務單位就所涉之爭議智財權,能適時介入產品之研發及產銷流程。


又就營收端而言,財務單位或管理團隊人員,亦應就各類報表及統計分析,設定Check point,加以解讀並分析該專利技術反應在該商品上之營收價值,同時了解客戶之需求,及其於產業中之技術價值,與該項技術是否有繼續維護之必要。當然在研發檢索的資訊上,如有完整之分析資料,並含全球之產業資訊,更能了解並預測全球的產業技術趨勢。

Architecture Design in Paperboard



BY Water Hung

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您的智慧財產資源之規劃,是否與產業鏈、價值鏈、供需鏈及區域鏈等相連結?



您的智慧財產資源之規劃,是否與產業鏈、價值鏈、供需鏈及區域鏈等相連結?
BY 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國內許多廠商對於智慧財產資源之規劃,甚少自產業鏈、價值鏈、供需鏈及區域鏈等角度出發,以致國內業界對於智財資源之經營、規劃、管理常有見樹不見林之缺撼。以下說明,為何智慧財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必須自產業鏈、價值鏈、供應鏈及區域鏈的角度分析,才能將智財的資源作最好分配、佈署及管理,以為企業創造最大的營收價值。


簡單地說,業者得先檢視自己的營收結構及商品組合,從營收結構推到商品,再從產品推到技術,從技術推到專利。如此一來,業者可清楚知悉其所擁有的專利,被使用在產品上的比例有多大,以估算該專利技術究竟能產生多少營收價值;同時,佐以供應商及採購商的分佈、採購量及價格,業者得分析其產品之成本,並了解整個產業結構及供應需求鏈等動的狀態;再從整個產品的產銷的區域鏈,找出自身產品在全球市場中佈局的最佳位置。



為何智慧產權必須自產業結構出發?因為,每個企業在產業鏈中都有他的位置。找出自己的位置,就能作最好的佈局。 以電子組裝代工(如筆記型電腦產業)為例,如能掌握上游零組件( 如核心元件:晶片組、IC設計、記憶體、主機板),就能以綿密的智慧財產權佈局,來控制中游模組廠,與下游的系統組裝廠。通常愈是位於產業鏈上端的供應商,如IC供應商,專利佈署的空間越大,利潤也越高。而位於下游的廠商,專利佈局受制於他人的可能性越大,利潤也相對越低。


以Intel 為例,其主要核心產品為CPU與晶片組,故其IC設計整合了各種和連接器、散熱、風扇、主機板、機殼內各式電路配置、PCBA、PCB等相關專利;然其不斷透技術合作及授權體系,以連結整個產業鏈體系與市場。因此,當其供應量大到以足構控制CPU及晶片組市場,其內部的設計變更,即能輕易對於下游廠商造成不得不隨之進行技術或規格調整的壓力。又如近年來,許多廠商與Chipset廠商合作,將其專利技術置入晶片中,以便其規劃其產品、市場及授權之佈局等,美商Microvision即為一例。


每一種產品在每一個產業中,均能拉出一條獨立的產業鏈結構,業者如能清楚地了解自己在產業鏈中所佔的位置,即能依智慧財產權之不同性質及權能,來評估應採取何種智慧財產權保障


例如,供應鏈極短的LCD,其供需方,極為少數而特定,即無須以專利權加以保護。 又製造產業中,許多製程其實係無法由最終產品以還原工程之方式逆推得知,因此,並不宜過度地申請專利,反應以營業秘密保護之方式保護之。 再者,不同的國家,針對同一標的物,本即得選擇以專利、營業秘密、商標或著作權等各個不同權能,針對不同階段之標的物加以保護。因此,業者越是清楚了解其所處產業之結構及價值,越能選擇最佳之智財權保護型態,而將智財的資源作最好分配、佈署及管理,並為企業創造最大的營收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