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0日 星期一
...橙果設計的那條魚,是否果真涉嫌抄襲?
橙果設計的那條魚是否果真涉嫌抄襲? By 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據報載, 蔣友柏開設的橙果設計及其旗下之設計師, 因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遭到檢察官起訴在案.主要原因是橙果公司曾在2007年,替丹比喜餅設計一系列名為「琉金一捻紅」的外包裝,而包裝上的金魚圖案,遭一名台南技術大學學生陳玥呈控告抄襲其的畢業作品,因而向檢察官提出著作權侵害之告訴,並求償新台幣500萬元.
然蔣友柏及其旗下之設計師堅持該金魚之圖樣為其所創作, 並否認抄襲指控之說.更揚言提出誣告之告訴.
此有TVBS 新聞可參.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ghost20100510182123
按著作權首重原創性,如果作品不具有原創性,則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謂原創性必須達足以表達作者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如果著作人所主張美術著作本身與先前已存在的著作雷同或相似,且/或該著作之內容,特徵或外形如屬於public domain.則該著作之原創性及所謂抄襲侵權之說,則非無可檢討之空間.
茲提供筆者於網路上所搜尋到的金魚之圖畫乙幅供參酌.http://www.bfcjr.com/zyxs/UploadFiles_4635/200810/20081002135443894.jpg.請參見最右下角的那條金魚,自角度及外形觀之,與本件告訴人所繪之金魚及橙果設計公司所設計之金魚, 似有多處相似之虞.
茲檢附作者吴作人之資料供參酌.
http://bbs.artxun.com/tiezi_41857/1/ 吴作人:原籍安徽省泾县,西元1908年11月3日生于江苏省苏州市,西元1997年春病逝。
綜前敘,個人認為本件著作權侵害乙案,仍有檢討之空間.(本文僅供參考,筆者並未暗示任一方有抄襲或模仿之嫌)
Ps.據報載,檢察官於詳細比較兩個圖案的差別性後,仍然認定出自同一個設計想法,因而認定橙果公司侵權。
然筆者特別於此說明,idea 即構想並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內.
2010年5月2日 星期日
使用網路拍賣進行交易需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使用網路拍賣進行交易需注意哪些法律問題呢?
(一) 交易雙方的履約責任
隨著網路拍賣平台的興起,許多網路使用者開始透過這個媒介進行C2C交易,由於我國目前對於線上交易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原則上認為仍有民法規定的適用。網路拍賣大致上可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為賣家僅設有「起標價格」,在設定的期限內可由不特定的買家競標,拍賣時間結束時,出價最高的買方可以依出價購得商品。
●第二種情形是賣家設有「起標價格」與「直接購買價」,於此情形下,即使賣家開放出價的時間尚未結束,當買家依賣家指定的直接購買價表示購買時,應該認為契約已經成立生效,買方負有付款的義務,而賣方負有交付商品的義務。
●第三種模式為賣家提供「起標價格」並設有「底價」,例如賣家指定出價須高於1000元才願出售商品,此時買家的出價就必須高於1000元,否則契約仍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賣家沒有對出價設有條件限制(如前述不能少於1000元的限制),但是在結標後因買家的出價不如預期,在買家支付貨款之後卻拒絕將商品寄給買家,或者所交付的商品不同於原來所標售的商品時,此時賣家可能須負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另方面,由於賣家可能以不實身分透過拍賣平台進行交易,企圖詐騙金錢,在賣家惡意不履行交付商品的義務時,可能還須面臨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刑責問題。
(二) 交易發生問題時,拍賣平台業者是否負有責任
目前線上拍賣平台業者於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之相關責任大致可歸類為,( 1 )是否須對賣方發布的虛假訊息負責,( 2 )是否須對違法性商品或禁賣商品的相關交易承擔責任,以及( 3 )如果買方收到的商品與拍賣平台所展示之商品不符時或受詐欺時,是否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問題。對於上述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對線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明確規範,在考量網路使用者權益與網路拍賣的持續發展的衡平下,於法令尚無明文規範前,宜認為應由虛假或違法信息的發布者自行承擔責任,線上拍賣平台業者則於知道信息違法或虛假,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行為負擔相關責任。
至於有關違法性商品與禁賣商品的問題,亦應注意目前由於我國對於特定商品的買賣設有限制(如菸、酒)或予以禁止(毒品、槍械),因此,拍賣網站為避免網路使用者透過其所提供之交易平台進行非法交易,多對於可以刊登拍賣之商品加以限制。目前拍賣平台業者多要求賣家在刊登物品前,須先確認該商品是否被允許在拍賣平台上公開拍賣,大致上都將商品區分為( 1 )禁止刊登拍賣的物品和( 2 )須滿足特定條件才能刊登的物品,因此網路使用者如欲透過線上拍賣平台進行交易時,尚需注意所欲拍賣之物品是否已違反規定,並應留意線上拍賣平台業者提供之相關使用合約與相關規定。
為了避免交易發生爭議或受詐欺,網路使用者於使用線上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除了必須充分了解拍賣平台使用者約款之外,可以透過一般拍賣平台均提供的「評價制度feedback」慎選交易對象,並於下標前詢問賣家拍賣標的的相關資訊,以避免或減少交易紛爭的發生。目前拍賣網站業者多聲明拍賣平台僅提供線上交易的場所,並不實際介入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內容,因此不涉入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網路使用者於交易發生紛爭時,仍可請求該平台業者協助處理相關交易問題。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法律實戰》
(一) 交易雙方的履約責任
隨著網路拍賣平台的興起,許多網路使用者開始透過這個媒介進行C2C交易,由於我國目前對於線上交易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原則上認為仍有民法規定的適用。網路拍賣大致上可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為賣家僅設有「起標價格」,在設定的期限內可由不特定的買家競標,拍賣時間結束時,出價最高的買方可以依出價購得商品。
●第二種情形是賣家設有「起標價格」與「直接購買價」,於此情形下,即使賣家開放出價的時間尚未結束,當買家依賣家指定的直接購買價表示購買時,應該認為契約已經成立生效,買方負有付款的義務,而賣方負有交付商品的義務。
●第三種模式為賣家提供「起標價格」並設有「底價」,例如賣家指定出價須高於1000元才願出售商品,此時買家的出價就必須高於1000元,否則契約仍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賣家沒有對出價設有條件限制(如前述不能少於1000元的限制),但是在結標後因買家的出價不如預期,在買家支付貨款之後卻拒絕將商品寄給買家,或者所交付的商品不同於原來所標售的商品時,此時賣家可能須負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另方面,由於賣家可能以不實身分透過拍賣平台進行交易,企圖詐騙金錢,在賣家惡意不履行交付商品的義務時,可能還須面臨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刑責問題。
(二) 交易發生問題時,拍賣平台業者是否負有責任
目前線上拍賣平台業者於經營過程中可能產生之相關責任大致可歸類為,( 1 )是否須對賣方發布的虛假訊息負責,( 2 )是否須對違法性商品或禁賣商品的相關交易承擔責任,以及( 3 )如果買方收到的商品與拍賣平台所展示之商品不符時或受詐欺時,是否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問題。對於上述問題,目前我國尚未對線上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明確規範,在考量網路使用者權益與網路拍賣的持續發展的衡平下,於法令尚無明文規範前,宜認為應由虛假或違法信息的發布者自行承擔責任,線上拍賣平台業者則於知道信息違法或虛假,不採取補救措施的行為負擔相關責任。
至於有關違法性商品與禁賣商品的問題,亦應注意目前由於我國對於特定商品的買賣設有限制(如菸、酒)或予以禁止(毒品、槍械),因此,拍賣網站為避免網路使用者透過其所提供之交易平台進行非法交易,多對於可以刊登拍賣之商品加以限制。目前拍賣平台業者多要求賣家在刊登物品前,須先確認該商品是否被允許在拍賣平台上公開拍賣,大致上都將商品區分為( 1 )禁止刊登拍賣的物品和( 2 )須滿足特定條件才能刊登的物品,因此網路使用者如欲透過線上拍賣平台進行交易時,尚需注意所欲拍賣之物品是否已違反規定,並應留意線上拍賣平台業者提供之相關使用合約與相關規定。
為了避免交易發生爭議或受詐欺,網路使用者於使用線上網路交易平台進行交易時,除了必須充分了解拍賣平台使用者約款之外,可以透過一般拍賣平台均提供的「評價制度feedback」慎選交易對象,並於下標前詢問賣家拍賣標的的相關資訊,以避免或減少交易紛爭的發生。目前拍賣網站業者多聲明拍賣平台僅提供線上交易的場所,並不實際介入買家與賣家間的交易內容,因此不涉入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但網路使用者於交易發生紛爭時,仍可請求該平台業者協助處理相關交易問題。
* 資料來源:經濟部商業司《電子商務法律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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