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本(99)年8月17日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和相關配套法案
立法院臨時會於本(99)年8月17日二讀表決通過「海峽兩岸智財權保護合作協議」17條協議文本和三讀表決通過專利法第27條、第28條、商標法第4條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
本協議簽署之重要成果之ㄧ為兩岸將依照WTO精神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植物品種權優先權,惟現行專利法第28條、商標法第4條與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相關規定文字不夠精確,有修正之必要,爰於專利法第28條修正草案增列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原受理申請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並應檢送該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商標法」第4條修正草案,增列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註冊之商標,向我國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其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原受理申請之「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並應檢送該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以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草案,增列在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品種權者,於一定期間內亦得主張優先權。(相關修正草案詳如附件)
本協議簽署後相關後續執行問題包括何時開始受理優先權之申請、協處機制運作的方式、台灣本地相關公協會直接辦理著作權認證之認證作業流程等,尚待與陸方進行協商與討論,待本協議生效後,一旦有具體的共識與結論,本局將對外公開說明。
資訊來源: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666
修正條款:(請參考上開智慧財產局網站)
商標法第4條及第94條修正案
專利法第27條及第28條修正案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7條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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