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法 - 這公平嗎?
A自B處合法善意受讓經向政府機關辦理註冊登記之商標,同時辦理移轉登記. A因信賴國家機關所發給之商標專用證,斥資千萬經營並維護該品牌.
七年後,政府機關告知,對不起,國外有個商標(國內未辦理登記) 跟這個商標很像. 很抱歉,我們當初沒審查到,所以我們現在必須把這個商標撤銷, 你不能再使用這個商標了,Good Bye & Good Luck !
問:
1. A 因信賴國家機關所發給之商標專用證, 斥資千萬於該商標之經營及維護上, 政府如擬撤銷這個商標,是否應容許A在一定期間之內處理相關商品?
2. 國家機關因當初審查案未盡完整,致業經依法發給七年-八年之註冊商標,必須被撤銷.問A在七,八年間對於該商標所投入之花費及管銷費用,是否可以申請國賠?
3. 政府機關在撤銷這樣的商標時,有配套之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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