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預定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I. 本次部分修正重點:
(一) 發明專利申請案部分:將 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本請求項數設定為10項, 超過基本項數部分,採逐項收費。
(二)專利年費部分:發明專利自第7年起 ; 新型及新式樣等專利,自第4年起, 則採逐年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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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重點擇要如下:
# 本次專利規費調整,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發明專利申請案應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逐項收費部分:修正實體審查申請費之規費收取方式,將申請專利範圍之基本請求項數設定為10項,請求項數於10項以內者均收取基本費新臺幣(以下同)7,000元,超出前述10項之基本項數者,每項收取800元。
(二)專利年費部分:
1、發明部分,第7年至第9年每年減收1,000元;第10年以上每年減收2,000元。
2、新型部分,第4年至第9年每年減收1,000元,第10年以上參照第7年之金額,減收新臺幣10,000元。
3、新式樣部分,第4年至第6年每年減收1,500元,第7年以上每年減收4,000元,第10年以上參照第7年之金額,減收新臺幣13,000元。
#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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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192
# 本次修正依據:專利法第八十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八條準用第八十條第三項、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八十條第三項。三、「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智慧財產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tipo.gov.tw/),「公告資訊/佈告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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