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智財局擬修法,將動態及氣味納入商標權保護客體
by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智財局擬對商標法進行大翻修,修改重點將開放採納動態與氣味產品,納入保護客體. 智財官員表示,經濟部下周將召開內部會議審議,最慢明年1月底前可以報請行政院審議。
本次修法擬放寬保護客體,而使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保護之客體, 是以,倘此次修正通過,未來動態圖示或有氣味的商品,均得申請商標註冊. (目前在歐美有以氣味如青草味及花香, 順利取得商標註冊之前例; 又我國華碩電腦( ASUSTek) 日前所研發之香水筆電,如能將此創意納入智財權保護之範圍,更能廠商提高創意研發之意願).
但須注意的是該擬申請註冊之商標,必須能以圖文之方式表示,且須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使人了解其所欲請求保護之標的與權利範圍. 但如何達到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廠商恐怕必須費心舉證.
(資料來源)
1. 商標法翻修 納入動態與氣味 2009-12-16 工商時報 【潘羿菁/台北報導】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1+122009121600240,00.html
2.智財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guid=78ecbd9e-e453-42fb-bdd6-0b9f66dca36a&lang=zh-tw&path=837
二、 擴大商標法保護之客體:
商標之功能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企業相區別,是以只要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即可稱之為商標而成為商標法保護的客體。然而,商標法保護之客體涉及國內產業發展情形及審查上相關配套措施,因此TRIPS協定第十五條規定,任何足以區別不同企業商品或服務之任何標識或任何標識之組合,應足以構成商標,但會員得規定,以視覺上可感知者作為註冊之要件。新加坡商標法條約亦不強求各會員國對所有可能受保護之客體均給予保護,僅規範倘各會員國有提供保護時,應遵守之程序準則。而我國依現行商標法第五條規定之內容可知,其保護之客體僅限於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標,係採封閉列舉式的規定。自現行商標法開放單一顏色、聲音及立體形狀之申請註冊以來,經過這兩年多來累積的審查經驗及國人對審查尺度的稱許,本局認為進一步放寬保護客體除可再度促進產業提昇,本局審查能力亦應足以勝任,故擬開放到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保護之客體。再者,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並規定所謂視覺可感知之圖樣,是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藉由視覺可以認識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聯合式所表達之商標。惟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定的商標類型亦包括無法藉由視覺可感知之聲音商標,故有必要一併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此,修正草案擬修正第五條第一項封閉列舉式的規定並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刪除,同時為便於公告周知並清楚界定商標保護標的範圍,增加商標須能以「圖文表示」的要件,而將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法所稱之商標係指任何能以圖文表示且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以明示商標之意義。至於「圖文表示」的意義,應係指申請人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客觀、易使人瞭解之圖文方式呈現,使人了解其所欲請求保護之標的與權利範圍。該項定義將於商標法施行細則定之。
3.First Trademark for Aroma / The New York Times
http://www.nytimes.com/1990/12/04/business/first-trademark-for-aroma.html
by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智財局擬對商標法進行大翻修,修改重點將開放採納動態與氣味產品,納入保護客體. 智財官員表示,經濟部下周將召開內部會議審議,最慢明年1月底前可以報請行政院審議。
本次修法擬放寬保護客體,而使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保護之客體, 是以,倘此次修正通過,未來動態圖示或有氣味的商品,均得申請商標註冊. (目前在歐美有以氣味如青草味及花香, 順利取得商標註冊之前例; 又我國華碩電腦( ASUSTek) 日前所研發之香水筆電,如能將此創意納入智財權保護之範圍,更能廠商提高創意研發之意願).
但須注意的是該擬申請註冊之商標,必須能以圖文之方式表示,且須以清楚、明確、完整、客觀、持久及易於理解方式呈現,使人了解其所欲請求保護之標的與權利範圍. 但如何達到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 廠商恐怕必須費心舉證.
(資料來源)
1. 商標法翻修 納入動態與氣味 2009-12-16 工商時報 【潘羿菁/台北報導】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1+122009121600240,00.html
2.智財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AllInOne_Show.aspx?guid=78ecbd9e-e453-42fb-bdd6-0b9f66dca36a&lang=zh-tw&path=837
二、 擴大商標法保護之客體:
商標之功能在於表彰商品或服務之來源並藉以與他人之企業相區別,是以只要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即可稱之為商標而成為商標法保護的客體。然而,商標法保護之客體涉及國內產業發展情形及審查上相關配套措施,因此TRIPS協定第十五條規定,任何足以區別不同企業商品或服務之任何標識或任何標識之組合,應足以構成商標,但會員得規定,以視覺上可感知者作為註冊之要件。新加坡商標法條約亦不強求各會員國對所有可能受保護之客體均給予保護,僅規範倘各會員國有提供保護時,應遵守之程序準則。而我國依現行商標法第五條規定之內容可知,其保護之客體僅限於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商標,係採封閉列舉式的規定。自現行商標法開放單一顏色、聲音及立體形狀之申請註冊以來,經過這兩年多來累積的審查經驗及國人對審查尺度的稱許,本局認為進一步放寬保護客體除可再度促進產業提昇,本局審查能力亦應足以勝任,故擬開放到任何足以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標識皆能成為保護之客體。再者,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表示之。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並規定所謂視覺可感知之圖樣,是指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藉由視覺可以認識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或其聯合式所表達之商標。惟依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定的商標類型亦包括無法藉由視覺可感知之聲音商標,故有必要一併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此,修正草案擬修正第五條第一項封閉列舉式的規定並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刪除,同時為便於公告周知並清楚界定商標保護標的範圍,增加商標須能以「圖文表示」的要件,而將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本法所稱之商標係指任何能以圖文表示且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以明示商標之意義。至於「圖文表示」的意義,應係指申請人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應以清楚、明確、客觀、易使人瞭解之圖文方式呈現,使人了解其所欲請求保護之標的與權利範圍。該項定義將於商標法施行細則定之。
3.First Trademark for Aroma / The New York Times
http://www.nytimes.com/1990/12/04/business/first-trademark-for-arom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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