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30日 星期五

<企業買賣不破僱傭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20條修正草案,增列<企業買賣不破僱傭原則>

我國《企業併購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另《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惟針對勞動契約衍生之權利義務,《企業併購法》或勞動基準法卻特別賦予雇主有選擇留用員工權及重新訂定勞動條件之權利,此等規範雖有利企業者進行併購,惟勞工之工作權及原有之權益將不復保障,造成企業併購時,勞工為確保工作權,產生勞資爭議之情況。

本次勞委會業務單位所初擬的修正草案,特別參考外國立法例以「買賣不破僱傭原則」,規範企業併購時員工權益之處理依據德、日、法、英對於併購轉讓之規範,皆以買賣不破僱傭的原則,採「概括承受」,新雇主完全承接舊有之勞動契約,無選擇之權利,故原則上勞工全部被留用,但賦與勞工不同意留用權。

往後在發生企業併購時,於企業轉讓基準日或轉讓效力發生時,受雇勞工之勞動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至於轉讓後雇主仍可與勞工協商約定新的勞動條件,如發生《勞基法》第11條之情事,雇主亦可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labor.itaiwan.net/content.asp?id=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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