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新聞稿
發稿日期:99 年4 月27 日
發稿單位: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編號:404
立法院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
本部所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草案(修正後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院業於今(27)日三讀通過。本法自92 年12月29 日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多年來審查、協商及立法院「屆期不續審」再重報,終於三讀通過,使本法在保障個人資料隱私並兼顧新聞自由平衡下邁向新的里程碑。新法強化了個人資料揭露、查詢及更正等的自主控制,同時新法也採認「亞太經濟合作論壇(APEC)隱私保護綱領」所揭示的預防損害、告知、蒐集限制等原則納入規範,以迎接個人資料保護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積極履行法定監督職責,以確實防制個人資料之外洩,與人民共同織起個人資料保護網絡,打造一個安全、安心與信賴的資訊生活環境。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保護客體與適用主體的擴大
本次修正主軸在於擴大保護客體為所有個人資料(包含電腦處理及人工紙本的個人資料),以及打破行業別限制,包括所有的法人、團體及個人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與利用均受規範,填補舊法對於個人資料保護不足的缺口,對於憲法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之目標,向前邁進一大步。
二、隱私保護與新聞自由之平衡
本法乃個人資料保護之基本法律,惟新聞自由的尊重,乃現代民主國家的重要表徵,為期兼顧「個人隱私」與「新聞自由」之平衡,對於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自得免為告知當事人;另外,與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者,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亦得為蒐集或處理。
三、民眾網路使用行為疑慮之釐清
有關臉書、部落格等張貼有他人合影的照片行為,如屬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依新修正通過之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規定可排除本法適用,回歸民法適用。另外,對於在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基於便利性及合照本身之共同使用合法目的亦甚明確,故亦排除在本法之適用範圍外。有關人肉搜索行為等,如非屬個資法第51 條第1 項社交活動或家庭生活之目的範圍內,仍應依第19 條及第20 條規定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如屬公共利益有關或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則均屬合乎個資法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規定。
四、民、刑事及行政責任的加重及提高
修法的另一個重點,在於調整民事、刑事與行政罰責任內涵,同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臺幣2 億元,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新臺幣5 百元以上2 萬元以下計算,且為方便當事人提起救濟,新法增加團體訴訟機制。刑事責任主要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提高刑責至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並改為非告訴乃論。行政裁罰部分,則提高罰鍰額度。
五、特種個人資料蒐集限制等其他重要修正
有關醫療、基因、犯罪前科等個人資料之保護上,必須在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嚴格要件下,始得蒐集、處理或利用該等敏感性資料。新法對於當事人之書面同意,有明確之定義,且未來直接或間接蒐集個人資料前,原則上須盡到對當事人之「告知義務」。個人資料一旦外洩,資料保有者依法須查明後通知當事人,以防止損害擴大。另外,各行業有利用個人資料首次行銷時,新法賦予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權利,且各行業應提供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由於新法擴大非公務機關之適用範圍,故在行政管理上亦相對提高其監督密度。
透由本次修正之相關報導,已達到個資法深入社會各界並廣為週知之宣導效果,相信未來本法在推動上當能更為順暢。本部亦將於近期內成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小組,積極推動保護隱私與政府資訊公開透明,也期盼各相關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體認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意旨,積極辦理相關事務,以建構保障人權與陽光民主政府的基石。
資料來源: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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