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3日 星期六

日本刑法第39條 「心神喪失者所犯罪行,不罰。」.「精神耗弱者,得減輕其刑。」


日本刑法第39條
「心神喪失者所犯罪行,不罰。」.「精神耗弱者,得減輕其刑。」
作者: 洪菁黛律師

相較於典型好萊塢所拍攝的法庭劇,本片沒有辯護律師及檢察官間慷慨激昂、爭鋒相對的激烈辯詞,沒有刻意塑造法律至高無尚的正義凜然。導演森田芳光以其擅於刻劃人性的特長,透過被害者及加害者交錯複雜的糾葛心理,呈現法律及精神鑑定因維護人權所生之盲點,使加害者得以藉詞脫罪,而被害者在身心受創及無奈之餘,卻逐漸蔓延、累積成巨大反擊及復仇的能量,以表達對法律最深沉之抗議及反諷。


片中的男主角工藤啟甫,在年幼時親見摯愛的胞妹慘遭荊田牧強姦,並凌虐致死的慘狀,內心受創極深。然荊田牧卻因當時年僅十五歲,且有精神疾病,故依日本刑法第39條及少年法之規定係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如此法律的規定,讓男主角工藤啟甫再度受創。於是他毅然決定暗中觀察荊田牧,如果荊田牧確實並無負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那麼就把當年的慘劇,當作是個意外;但是,男主角工藤啟甫竟然發現荊田牧,不僅大剌剌地回到社會上重新生活,甚至上大學、工作、娶妻,而親眼目賭自己妹妹死狀的他,卻必須揹負著當一個被害人家屬所必須承受的內心煎熬來渡日。男主角工藤啟甫終於決定,他需要一個身份,一個有著因母親與其他男人離家出走,致父親終日酗酒渡日,而遭父親以埋在沙堆,露出頭顱,藉以洩憤的悲慘童年及過去。而這個人正是柴田真樹,有這樣的成長背景,男主角得以藉著零碎、糾葛、複雜的情感,虛構一個不存在的人格即「海鷗」。「海鷗」存在在柴田真樹的身上,「海鷗」痛恨柴田真樹、也命令著柴田真樹。就這樣,男主角工藤啟甫交換了柴田真樹的身份。再一次親眼目睹荊田牧親手殺害其已懷有身孕的妻男主角痛恨荊田牧的泯滅人性,「海鷗」竟親手殺了荊田牧...。


劇情在男主角於開審當日面對法官詢問他對檢察官的起訴事實有無意見時,當庭朗誦莎翁「哈姆雷特」劇中的台詞,而辯護律師旋即請求法官對被告做精神鑑定,揭開了序幕。男主角精心策劃了一場因心神喪失而殺人的戲碼,沒有「動機」、沒有「線索」,嘲弄、並反諷這個法條及精神鑑定存在的荒謬與矛盾,是男主角主要的目的。在精神鑑定的過程中,同時負責鑑定工作的精神醫師藤代及其助理小川香深,卻做出南轅北轍的結論,精神醫師認為從種種的跡象及證據當中,都可以證明被告柴田真樹患有嚴重精神分裂的雙重人格傾向,然而同樣經歷母親疑似精神症狀的助理小川,卻認為被告只是假裝患有精神分裂的詐病,其目的顯然只是想要利用【刑法第39條】來脫罪。劇情最後,精神醫師助理小川揭發了男主角詐病的事實,並在法庭上奮力疾呼:「【刑法第39條】是為了要保障人權,其實卻是在剝奪人權,精神鑑定靠的是鑑定人依照證據來做判斷,然而,鑑定人僅憑證據,卻無法看穿人心。」;而男主角則以:「當他殺害荊田牧時,心中所想的是,殺掉這條不正之法律。」為本片畫下了句點。


的確,犯罪的證據可以假造,而精神鑑定的證據,當然也可以製造,只要熟捻精神鑑定的過程、了解有法則可循,自然有可能欺瞞鑑定者及司法者。因此,完全僅憑單純的數據及資料,來認定被告是否真有「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並非客觀。其實,我國【刑法】第十九條也同樣規定:「心神喪失人之行為,不罰」、「精神耗弱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所謂「心神喪失」係指行為時,對於外界事務全然缺乏知覺、理會及判斷之能力,而無自由決定意思之能力;而「精神耗弱」是指行為人於行為時之精神機能,對於外界事物之感受、判斷能力並未完全喪失,僅較普通人之平均程度顯然減退之障礙。依我國【刑法】第十九條及【暫行律】第十二條當初之立法理由:「即是因精神病人雖有觸罪之行為,然究非其人之行為,乃疾病之行為,故不應加刑,實應投以藥石,若於必要之時,可以命監禁。」而有該法條之制定。然而,這樣的法律的確產生了漏洞,尤其在近年來智慧型犯罪逐漸增多,司法實務上常見被告以「心神喪失」、「精神耗弱」為由,援為無罪的抗辯,而法院送鑑定之結果,亦常因鑑定醫院之技術、經驗、標準及被告是否刻意迎合心理醫師的答案,以求達「心神喪失」、「精神耗弱」之鑑定結果,而有不同之結論。因此,我國司法院於民國87年10月29日特以(87)院台廳刑一字第23010號函文意旨揭明:「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是否心神喪失及精神耗弱,除參考鑑定人之鑑定報告外,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資審認,以免被告藉此逃避刑責」。


當然,轟動一時的「鄧如雯殺夫案」、「何美能潑北一女學生硫酸案」都因涉及被告之精神能力,而引起社會的關注。「白曉燕案」的陳進興,幾度進出牢獄,對社會的恨意未曾稍減,反與日俱增,心理治寮師認為陳進興的犯罪性格,應與其成長環境及背景有關。無可否認地,通常有意犯罪的人會用盡一切方法及藉口合理化他的犯罪行為,其目的無非是想維護其犯罪的正當性,在法庭上逃過法律的制裁,在道德上規避良心的譴責。筆者身為法律工作者,時常面臨須為被告之精神能力提出辯護。當然,嚴刑峻罰,並不足治病,而為維護被告之人權,我國【刑法】第十九條確有其存在的必要。然而如何在該條款存在之同時,避免被告藉此脫罪,同時顧及被害者之人權及感受,本片【刑法第39條】提出於法庭上現場實施鑑定問診,而由法官親自以感官聽聞之鑑定方式,的確令人耳目一新。





本文於1999.2 曾刊登於《大成報 律師看電影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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