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8
智慧財產訴訟審理新制淺介(一)
by 洪菁黛
前言:
立法院分於民國(下同) 96年1月9日、3月5日修正通過「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及 「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並由總統於96年3月28日公布全文39條,確定我國即將設立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以專責掌管與智慧財產相關之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之訴訟審判事務;專責智財法院並預計於97年7月成立正式運作,屆時將可協助企業迅速、有效地解決智慧財產權紛爭,並落實我國對於智財權之保障與救濟。
此次新制特色包括,採民事行政訴訟二合一制度、技術審查官之設置、不適用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引進秘密保持命令制度、關於保全程序釋明之必要性、智財法院就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則上應自為、並同時裁判等。
個人認為此次新制訴訟制度之變革,對於我國科技、經濟之發展及智慧財產權之保障,將具有正面之意義,並帶來貢獻,惟對於新制之部分規定,在施行及運作上尚存有疑問,其中包括智慧財產專責法院就智財案件究係有專屬管轄或僅為優先管轄權?又,新制僅將智財案件之第一審民事、行政訴訟程序之案件納入智財法院審理範圍,至於刑事案件之第一審未納入,二審才納入管轄,是以,智財案件審理之審級問題未來仍值得仔細觀察。其三,新制雖有技術審查官之設置,惟其角色及訴訟之定位為何?又審案法官的專業能力、智財法院之判決品質,以及當事人對於判決之接受度,均影響台灣智財法院之判決於國際間之接受度及公信力。職故,智財訴訟新制之未來實施之成效如何,值得進一步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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