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商標申請及商標使用上,應注意何種事項:
(by洪菁黛律師)
I. 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前:
1. 什麼是商標?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根據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而構成商標的最低要求,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
2. 如何判斷是否應該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 考量之因素如下:
1). 該商標對於公司所能產生之價值有多少?
2). 他人侵害我方商標之可能性
3). 競爭對手在其他地域申請商標註冊之可能性
4). 該商標若經註冊對於公司整體智慧財產權之價值能增加多少?
5). 產品之銷售量及市場版圖之佈局
6). 商標之使用及商標之註冊
(a) 商標之使用-只要不在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範圍內使用即可
(b) 如對於商標之保護, 有排除他人使用我方商標權之強列需求,此時即有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必要.
3. 什麼樣的商標適合或不適合提出註冊之申請(以我國商標法第23條為例)
1).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2).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3).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4).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相 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5).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相同或近
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6).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7).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8).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 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9).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10).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1).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限。
12).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13).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4. 商標之檢索及調查: 透過商標之檢索, 我方可知該商標是否業經他人申請註冊於同類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等類別,及若我方提出申請,其遭他人異議之可能性.
* 以下提供數個國家智財局之商標檢索網頁供參考.
1) 美國 USTPO: http://tess2.uspto.gov/bin/gate.exe?f=tess&state=4003:il110l.1.1
2) 歐盟 http://trademarksearch.marcaria.com/search/eu/?lang=en
3) 日本 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_e.ipdl
4) 新加坡 http://tmsearch.ipos.gov.sg/eTMSearch/eSearchOption.jsp
5) 中國 http://www.sipo.gov.cn/sipo/
6) 台灣 http://tipo.hinet.net/TIPO_DR/GoodsIPO.html
5. 目前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制度及歐洲商標共同體註冊制度均提供於一個會員國中提出註冊或申請及/或及於其他會員國之效力. 詳見如后:
1) 目前歐體商標(CTM)至2008年10月19之後計有27個會員國,提供在會員國中之一個國家中提出申請即等同向所有會員國提出申請,一件商標獲准註冊即生效於所有會員國。
2) 又目前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Agreement)以及議定書(protocol)之國家和地區達70多個. 提供在會員國中之一個國家中註冊生效即得生效於所有會員國。
(by洪菁黛律師)
I. 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前:
1. 什麼是商標?
「商標」指用以區別自己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的標誌,隨著經濟文明及行銷市場的活潑及多元化,商標的型態可能為包裝設計、立體實物、聲音,甚至為氣味等。根據我國規定,商標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的任何標識。而構成商標的最低要求,須具有能讓一般商品購買人認識、辨別不同商品來源的特性。商品的普通名稱或直接明顯的說明,多不具有商標的特徵。
2. 如何判斷是否應該提出商標註冊之申請? 考量之因素如下:
1). 該商標對於公司所能產生之價值有多少?
2). 他人侵害我方商標之可能性
3). 競爭對手在其他地域申請商標註冊之可能性
4). 該商標若經註冊對於公司整體智慧財產權之價值能增加多少?
5). 產品之銷售量及市場版圖之佈局
6). 商標之使用及商標之註冊
(a) 商標之使用-只要不在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範圍內使用即可
(b) 如對於商標之保護, 有排除他人使用我方商標權之強列需求,此時即有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必要.
3. 什麼樣的商標適合或不適合提出註冊之申請(以我國商標法第23條為例)
1). 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2). 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
3). 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
4).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國旗、國徽、國璽、軍旗、軍徽、印信、勳章或外國國旗者。相 同於國父或國家元首之肖像或姓名者。
5). 相同或近似於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或展覽性質集會之標章或所發給之褒獎牌狀者。相同或近
似國際性著名組織或國內外著名機構之名稱、徽記、徽章或標章者。相同或近似於正字標記或其他國內外同性質驗證標記者。
6).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7). 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8).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 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但得該商標或標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9).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但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申請者,除二者之商標及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均相同外,不在此限。
10). 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先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商標,而申請人因與該他人間具有契約、地緣、業務往來或其他關係,知悉他人商標存在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11). 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得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限。
12). 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
13). 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4. 商標之檢索及調查: 透過商標之檢索, 我方可知該商標是否業經他人申請註冊於同類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等類別,及若我方提出申請,其遭他人異議之可能性.
* 以下提供數個國家智財局之商標檢索網頁供參考.
1) 美國 USTPO: http://tess2.uspto.gov/bin/gate.exe?f=tess&state=4003:il110l.1.1
2) 歐盟 http://trademarksearch.marcaria.com/search/eu/?lang=en
3) 日本 http://www.ipdl.inpit.go.jp/homepg_e.ipdl
4) 新加坡 http://tmsearch.ipos.gov.sg/eTMSearch/eSearchOption.jsp
5) 中國 http://www.sipo.gov.cn/sipo/
6) 台灣 http://tipo.hinet.net/TIPO_DR/GoodsIPO.html
5. 目前馬德里國際商標註冊制度及歐洲商標共同體註冊制度均提供於一個會員國中提出註冊或申請及/或及於其他會員國之效力. 詳見如后:
1) 目前歐體商標(CTM)至2008年10月19之後計有27個會員國,提供在會員國中之一個國家中提出申請即等同向所有會員國提出申請,一件商標獲准註冊即生效於所有會員國。
2) 又目前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Agreement)以及議定書(protocol)之國家和地區達70多個. 提供在會員國中之一個國家中註冊生效即得生效於所有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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