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提出商標駐冊之申請後
(by洪菁黛律師)
1. 商標註冊之申請提出及審查流程 (以我國申請程序為例)
1)商標註冊之申請提出 http://oldweb.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table.asp
應填具包括商標名稱, 商標圖樣顏色,商標圖樣分析,中文外文,圖形,讀音記號,優先
權聲明,申請人等各項。
2)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http://oldweb.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process.asp
2.保留使用商標之證據及記錄
其中開發過程無論是成功還是失敗的記錄都應該完整保留,以增強對在先發明事實的說服力這對決定權利人今後能在多大範圍內繼續使用系爭技術是關鍵的證據。包括商品銷售上之第一次使用,持續使用,在不同地域內之使用證據及申請註冊之日期及取得註冊之證明等。
3.何謂商標之使用 (以我國法律規定為例)
商標法第6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依條文文義可知,所稱商標之使用,至少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即
(1)使用人主觀上必須有為行銷目的,且(2)其使用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當商標權人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其舉證的事實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商標法第59條第3項規定)
1. 適當的標示商標於註冊商品上
2. 適當的標示商標notice
3. 適當的標示商標顏色及文字
4. 建立商標之政策
商標經註冊後,應有watching programs 觀察是否有侵害我方商標之情形,並加以糾正,
或主張權利舉發或異議他方申請商標註冊。包括是否有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我方已註冊之
商標,或以我方已註冊之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或網域名稱之使用。
5. 商標之授權
對於商標之授權,應注意被授權人是否依我方規定使用商標,同時注意產品品質之控管,並於合約中嚴格規範。對於企業如何授權第三人使用其商標,將另以專文論述。
6. 商標權自取得之日起約有十年,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7. 評定無效及商標廢止
1)依我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無效。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2) 商標廢止: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商標註冊後,如商標權人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已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再此限;或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或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by洪菁黛律師)
1. 商標註冊之申請提出及審查流程 (以我國申請程序為例)
1)商標註冊之申請提出 http://oldweb.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table.asp
應填具包括商標名稱, 商標圖樣顏色,商標圖樣分析,中文外文,圖形,讀音記號,優先
權聲明,申請人等各項。
2)商標審查及行政救濟流程圖 http://oldweb.tipo.gov.tw/trademark/trademark_process.asp
2.保留使用商標之證據及記錄
其中開發過程無論是成功還是失敗的記錄都應該完整保留,以增強對在先發明事實的說服力這對決定權利人今後能在多大範圍內繼續使用系爭技術是關鍵的證據。包括商品銷售上之第一次使用,持續使用,在不同地域內之使用證據及申請註冊之日期及取得註冊之證明等。
3.何謂商標之使用 (以我國法律規定為例)
商標法第6條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依條文文義可知,所稱商標之使用,至少必須符合以下二要件,即
(1)使用人主觀上必須有為行銷目的,且(2)其使用在客觀上必須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它是商標。當商標權人證明有使用註冊商標,其舉證的事實應符合商業交易習慣(商標法第59條第3項規定)
1. 適當的標示商標於註冊商品上
2. 適當的標示商標notice
3. 適當的標示商標顏色及文字
4. 建立商標之政策
商標經註冊後,應有watching programs 觀察是否有侵害我方商標之情形,並加以糾正,
或主張權利舉發或異議他方申請商標註冊。包括是否有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我方已註冊之
商標,或以我方已註冊之商標,作為其公司名稱或網域名稱之使用。
5. 商標之授權
對於商標之授權,應注意被授權人是否依我方規定使用商標,同時注意產品品質之控管,並於合約中嚴格規範。對於企業如何授權第三人使用其商標,將另以專文論述。
6. 商標權自取得之日起約有十年,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專用期間為十年。
7. 評定無效及商標廢止
1)依我商標法第五十條規定: 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無效。評定案件經評決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2) 商標廢止: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商標註冊後,如商標權人自行變換商標或加附記,而有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三年者,但已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再此限;或未依第三十六條規定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或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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