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8日 星期二

淺論企業在商標申請及使用上之應注意事項(三) 


III、商標訴訟:

1.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採取以下民事刑事救濟行為:

1) 民事救濟:依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a) 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b)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刑事救濟
a)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使用他人著名或註冊商標(參商標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或於同一
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或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
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侵害商標權。依我國商標法第八十
一條之規定,最高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b) 依我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 輸出或輸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民事部分如何計算損害:

 得就下列三項擇一計算其損害: (參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1) a.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 b. 如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可獲得之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2) 計算所得利益時,如侵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為舉證時,應以其銷售該項商品全
部收入為所得利益。計算方式是以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的五百倍至一千五百之金額計之。但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 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權人並得請求商譽損失,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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