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0日 星期日

Facebook讓您的網路隱私有法可管(一) !!!


Facebook讓您的網路隱私有法可管 !!!
(by洪菁黛律師_筆者淺見,如有疏漏,敬請指正)

日前,加拿大國家隱私權委員辦公室,在新聞稿中表達其對於 Facebook網站在對用戶的隱私權保障之不足,而致有違反該國隱私權法律規定等之顧慮,例如「Facebook網站在其用戶撤銷或終止在其帳號後,竟仍繼續持有該用戶之個人資料」、「第三應用程式/軟體之開發者,得毫無限制地接觸個人資料」、「 Facebook網站隱私權政策不夠清楚完整,且令人混淆」等節,該委員會因而要求Facebook網站應於30日之內進行改善。附帶說明, 目前加拿大約有12 million 之Facebook網站用戶,核約佔加拿大3分之1的人口。

以下為該委員會聲明之主要爭點及Facebook 網站相關回應:

一、針對第三應用程式/軟體開發者(包括線上遊戲或小測驗等):
目前全球約有1 million之第三應用程式/軟體開發者,該委員會要求該開發者應告知用戶何等資訊將可能被接觸,及該資訊在何種特定之範圍內,將被如何使用;且該第三開發者,應取得用戶之明示同意才能接觸並使用該資訊;並使用戶有控制其何種個人資訊得被接觸之權利。Facebook針對此節,同意依委員會之要求作修正。

二、針對帳號撤銷及帳號終止:
委員會同時要求Facebook網站,應在其隱私權政策中明確區隔「帳號撤銷( FB得保留其資訊持續一段合理期間)」及「帳號終止(FB應(或同意由用戶)全數刪除該用戶之資訊)」等各節,並提供用戶對於其帳號內之資訊,在帳號被撤銷及終止時,將如何被處理等節,有清楚而明確之解釋,同時提供用戶有較多之控制權。關於此,Facebook網站表示同意從善如流。

三、對於被邀請至Facebook網站之非用戶的email address資訊:
委員會並要求Facebook網站對於非其用戶者,應提供較佳之隱私權保護。基此,Facebook網站表示不會對其email address,追蹤關於邀請功能等訪後之繼續性;或在該目的下,分開保留或維護另一個email address list.

四、關於死者之帳號:
委員會更表示用戶應有表示同意關於其死後,如何維持保留其生前之帳號,以供其親友悼念等權利。為此,Facebook網站同意提供修正之時程表;但由於技術之複雜性,Facebook網站預計於一年內應能完成所有改變之執行。

這項改變,值得嘉許, 預期不僅是使加拿大地區之用戶受惠,同時對於世界其他國家之用戶亦得適用。核其主要目的是讓用戶對於個人資料及隱私之保管、持有及使用有較多之控制權,而不致因網站之使用而剝奪用戶對於個人隱私之保障。
筆者將於下篇文章中說明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及適用之現況;附帶說明幾個social media 對於個人隱私權保護之情形。

參考文章:
1. Facebook agrees to address Privacy Commissioner’s concerns, Office of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 news room, http://www.priv.gc.ca/media/nr-c/2009/nr-c_090827_e.cfm


4. Commissioner's Findings, Office of Privacy Commissioner of Canada,http://www.priv.gc.ca/cf-dc/2009/2009_008_0716_e.cfm

5. Delivering More Control and Transparency
by Tim Sparapani Thu at 10:08pm, http://blog.facebook.com/blog.php?post=12612988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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