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2004,or 2005)
By 洪菁黛 (Stefany Hung)
2010年1月30日 星期六
Checklists for 智慧財產權訴訟之保全程序聲請(三)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企業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如何進行保全程序之聲請 (二)?
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企業如何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妥善運用保全程序 (一) ?
企業如何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妥善運用保全程序 (一)? BY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一般而言,假扣押及假處分是為防止債務人脫產或為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以確保債權人在本案獲得勝訴後,能透過先前之保全程序遂其訴訟目的之程序。尤其假處分,可迅速禁止被告從事侵權物之製造、販賣進口等行為,比起過往既漫長又費時的訴訟程序,既經濟又迅速。因此,在目前戰雲密布的高科技戰場,保全程序不僅是兵家必備之武器,且更是業界箝制競爭對手商場佈局的手段之一。 例如:例如不少業者為禁止競爭對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而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提出對手商品違反 337條款。此類似我國法律程序中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在我國保全程序中,有所謂假扣押、假處分及證據保全等程序。假扣押: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由於保全程序,僅經法院之形式審理,無需經實質審理。因此,許多業者,透過假扣押程序凍結競爭對手的銀行戶頭的款項,以凍結資金;或透過假處分程序,禁止對手發貨,這種手段,輕者將影響壞競爭對手的履約能力,甚至造成違約責任;重者,將破壞對手的市場佈局。然在智慧財產法院7月1日上路後,這種智財侵權假處分之取得,規範變得較為嚴格(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之規定), 因此目前原告如擬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 難度較以往高,相關說明, 請參見以下表列。
2010年1月25日 星期一
99年1月27日智財局將舉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草案」公聽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99年1月27日智財局將舉行「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草案」公聽會,歡迎踴躍報名參加!
備註:
一、由於場地可容納人數有限,欲參加公聽會者務請依報名表格式填妥報名。如有書面意見,並請一併傳送,謝謝!
一、會議相關資料請至下方「相關檔案」處下載,並請攜帶與會。
二、報名表及書面意見請函送本局或回傳至電子郵件信箱iling00533@tipo.gov.tw,或傳真至(02)27365061
相關檔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草案│報名表│議程
相關訊息請參見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94
備註:
一、由於場地可容納人數有限,欲參加公聽會者務請依報名表格式填妥報名。如有書面意見,並請一併傳送,謝謝!
一、會議相關資料請至下方「相關檔案」處下載,並請攜帶與會。
二、報名表及書面意見請函送本局或回傳至電子郵件信箱iling00533@tipo.gov.tw,或傳真至(02)27365061
相關檔案: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申請設立許可各類著作發起人最低人數草案│報名表│議程
相關訊息請參見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94
2010年1月23日 星期六
智慧財產權交易之 【租稅課徵】及【免稅優惠】
智慧財產權交易之 【租稅課徵】及【免稅優惠】By 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轉讓、授權、侵權損害賠償等節,均與租稅課徵及租稅優惠規定息息相關,業者如能清楚知悉國際及國内之租稅協議及法令規定,並善加運用,在公司智財交易稅務之處理上,能提供頗大之助益。
按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舉凡智慧財產之出售、轉讓所得之買賣價金,以及授權或因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權利金或報酬, 與因他人侵害其智財權利所取得之損害賠償金等, 均依1)交易之對象的主要固定營業場所,是否設於中華民國境內 ,及2)該權利金或款項來源,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之來源所得,而應依規定之各稅率,核算並繳納所得稅。
以下為筆者針對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權交易等相關稅務法令之規定所整理的表列: (僅供參考,如有需求,請逕洽律師,針對個案,另為處理)
O 代表應納稅
X 代表免稅, 或法無明文課稅 ,或法令已屆期
# 待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免稅
* 代表"部分"智財權"未納入" 免稅優惠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轉讓、授權、侵權損害賠償等節,均與租稅課徵及租稅優惠規定息息相關,業者如能清楚知悉國際及國内之租稅協議及法令規定,並善加運用,在公司智財交易稅務之處理上,能提供頗大之助益。
按我國所得稅法之規定,舉凡智慧財產之出售、轉讓所得之買賣價金,以及授權或因技術服務所取得之權利金或報酬, 與因他人侵害其智財權利所取得之損害賠償金等, 均依1)交易之對象的主要固定營業場所,是否設於中華民國境內 ,及2)該權利金或款項來源,是否屬於中華民國之來源所得,而應依規定之各稅率,核算並繳納所得稅。
以下為筆者針對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權交易等相關稅務法令之規定所整理的表列: (僅供參考,如有需求,請逕洽律師,針對個案,另為處理)
O 代表應納稅
X 代表免稅, 或法無明文課稅 ,或法令已屆期
# 待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免稅
* 代表"部分"智財權"未納入" 免稅優惠
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備置完善的智財管理制度 發揮最高的智財價值!
備置完善的智財管理制度 發揮最高的智財價值!By 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智財管理制度必須適當的置入產品研發、生產製造、市場行銷、會計財務等流程中,才能使智財資本發揮最大的價值。一般而言,國內業界之研發人員並不了解其idea或所研發之工作物是否能產出有價值之專利,因此必須借助專業人士之輔導,進而協助其產出有效之智財權利,並控管權利登記及維護等事宜。
以專利而言,許多在研發或量產的過程中,不論是應客戶之需求(如OEM產品), 或因改進產品效率,或因產品成本的考量所作的產品修改,並未被完整反應在專利申請的範圍內,因而導致業者最後所產出之產品與及所取得之專利權範圍並不相同。此也增加了未來在取締侵權物品時之障礙。例如,對方侵權品與我方產品縱使相同,卻不落在我方專利申請的射程範圍內。此時,益見研發單位與智財管理單位間,備置一個無工程及法律語言障礙,且能迅速溝通反應之機制的重要性。
又一般研發人員,在選擇產品零件(components )的過程中,除了考量零件之品質、規格、價格等因素外,更應評估該零件是否有侵權之紀錄及發生侵權的可能性,並交由智財管理人員評估,是否應取得授權;並將權利金成本納入考量(蓋有些上游廠或下游客戶可能已與對方議訂條件較佳之權利金條款);同時由法務單位與零件廠商簽訂合約【其中除須考量標的物之定義及範圍、擔保不侵害權利、損害賠償等條款外,更應考量損害賠償的對象是否可涵蓋下游廠、經銷商及客戶等第三者。】
又在產品行銷這個階段,商標權、著作權、LOGO及廣告文宣是個重點;而站在市場最前端的業務人員(Sale Person)是最容易嗅到競爭對手與自身產品之優劣,及是否有商標、著作或專利侵權及不公平競爭情形發生的獵犬。如能擅加利用,並將其市場觀察所得之訊息充份反應給智財管理人員,智財管理人員即得根據潛在被告、應取得授權之對象及競爭對手的產品,量身訂作專利申請範圍,及規劃日後之授權契約。
在會計財務面向上,除得透過專業鑑價人員評估其智財權利之價值外,更應將智財資本反應在財會報表中的無形資產中,如加上研發費用及智財權利申請費用及維護年費費用,即可評估所謂開發成本,以作為一個研發是否開案之判斷標準。
綜言之,智財管理制度應該被貫穿在產品研發、生產製造、市場行銷、會計財務等流程中,才能使智財資本發揮最大的價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作業程序
一、二審法院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夜間不訊問,謹提供「臺北地方法院夜間不訊問作業程序 」參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作業程序
一、(目的)
為保障被告基本人權及維護程序正義,避免深夜疲勞訊問,依司法院「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裁定深夜不訊問①) 。
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逾夜間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法院諭知翌(本)日八時後繼續訊問時,應將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
三、(裁定深夜不訊問②)
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逾夜間十一時始受理者,執勤法警應向被告提示刑事訴訟法第93條 第5項深夜不訊問之規定。
法院諭知至翌(本)日八時後訊問時,應將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
四、(通知被告家屬)
被告經法院裁定深夜不訊問後,戒護法警須詢問被告於留置休息期間,欲通知之家屬等相關資料,由被告詳閱確認無訛後簽名,戒護法警應填具被告聯絡家屬報告表陳報法院,並通知家屬。
五、(提供寢具、盥洗用具及早餐)
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期間,戒護法警應免費提供寢具(冬天棉被或毛毯、夏天涼被)、拋棄式盥洗用具及早餐。
六、(隔離戒護)
未滿十八歲少年與年滿十八歲被告、女性被告與男性被告,應分別隔離戒護。
同案被告應妥適隔離,避免勾串。
七、(戒護人力)
被告休息場所戒護警力,以二名法警戒護十名被告為原則,逾十名被告時,每增加五名被告以內,增加一名戒護法警。但有特別情形者,不在此限。
八、(禁止接見)
被告於休息期間內,非經法院核准,禁止接見任何人員(包含家屬、律師)。
九、(特殊狀況—急病)
被告於休息期間內,因罹患急性重病亟需戒護就醫時,戒護法警須立即向值班副警長報告,經值班副警長陳報法院裁示戒護就醫後,值班副警長應指派適當警力,攜帶相關戒護器具及戒護就醫包(內含錄音機、紙筆)等必要配備,戒護至距本院最近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就醫(和平醫院或台大醫院等)。
戒護法警得視狀況製作報告,必要時應將處理過程錄音存證,並隨時回報法警室。
十、(特殊狀況—脫逃)
被告於休息期間有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戒護法警應立即報告值班副警長,經值班副警長報請法院核准後,得向被告施用戒具。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經值班副警長以上之長官核准,得先使用戒具後立即口頭報告法院,並將情況據實填載於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
十一、(禁止打擾)
戒護法警巡視戒護區或休息場所時,不得無故打擾被告休息。
十二、(清點人數)
戒護法警應於上午七時三十分清點被告人數,並逐名戒護被告至盥洗台前盥洗。
被告盥洗後,應立即將拋棄式盥洗用具回收。
十三、(勤務移交)
戒護法警應於上午八時將被告及相關勤務狀況與執勤法警辦理移交。執勤法警於接收後,應將被告移至候訊室等待開庭。但法院認有必要,延長休息時間
者,不在此限。
十四、(準用)
本作業程序於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拘提、通緝、少年新收事件或少年協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深夜不訊問時,準用之。
十五、(實施)
本作業程序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作業程序
一、(目的)
為保障被告基本人權及維護程序正義,避免深夜疲勞訊問,依司法院「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裁定深夜不訊問①) 。
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逾夜間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法院諭知翌(本)日八時後繼續訊問時,應將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
三、(裁定深夜不訊問②)
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逾夜間十一時始受理者,執勤法警應向被告提示刑事訴訟法第93條 第5項深夜不訊問之規定。
法院諭知至翌(本)日八時後訊問時,應將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
四、(通知被告家屬)
被告經法院裁定深夜不訊問後,戒護法警須詢問被告於留置休息期間,欲通知之家屬等相關資料,由被告詳閱確認無訛後簽名,戒護法警應填具被告聯絡家屬報告表陳報法院,並通知家屬。
五、(提供寢具、盥洗用具及早餐)
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期間,戒護法警應免費提供寢具(冬天棉被或毛毯、夏天涼被)、拋棄式盥洗用具及早餐。
六、(隔離戒護)
未滿十八歲少年與年滿十八歲被告、女性被告與男性被告,應分別隔離戒護。
同案被告應妥適隔離,避免勾串。
七、(戒護人力)
被告休息場所戒護警力,以二名法警戒護十名被告為原則,逾十名被告時,每增加五名被告以內,增加一名戒護法警。但有特別情形者,不在此限。
八、(禁止接見)
被告於休息期間內,非經法院核准,禁止接見任何人員(包含家屬、律師)。
九、(特殊狀況—急病)
被告於休息期間內,因罹患急性重病亟需戒護就醫時,戒護法警須立即向值班副警長報告,經值班副警長陳報法院裁示戒護就醫後,值班副警長應指派適當警力,攜帶相關戒護器具及戒護就醫包(內含錄音機、紙筆)等必要配備,戒護至距本院最近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就醫(和平醫院或台大醫院等)。
戒護法警得視狀況製作報告,必要時應將處理過程錄音存證,並隨時回報法警室。
十、(特殊狀況—脫逃)
被告於休息期間有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戒護法警應立即報告值班副警長,經值班副警長報請法院核准後,得向被告施用戒具。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經值班副警長以上之長官核准,得先使用戒具後立即口頭報告法院,並將情況據實填載於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
十一、(禁止打擾)
戒護法警巡視戒護區或休息場所時,不得無故打擾被告休息。
十二、(清點人數)
戒護法警應於上午七時三十分清點被告人數,並逐名戒護被告至盥洗台前盥洗。
被告盥洗後,應立即將拋棄式盥洗用具回收。
十三、(勤務移交)
戒護法警應於上午八時將被告及相關勤務狀況與執勤法警辦理移交。執勤法警於接收後,應將被告移至候訊室等待開庭。但法院認有必要,延長休息時間
者,不在此限。
十四、(準用)
本作業程序於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拘提、通緝、少年新收事件或少年協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深夜不訊問時,準用之。
十五、(實施)
本作業程序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010年1月18日 星期一
華山獨居老人尾牙團圓宴
This video was from & authorized to upload BY 華山張小姐
華山獨居老人尾牙團圓宴
□ 主題網站www.elder.org.tw/love2010/elder2010.htm
聯絡專線:02-28363919分機117張小姐 傳真:02-28347255
E-mail:zb1317@ms.genesis.org.tw
感謝有您的參與,讓愛得以綿延
營業秘密, 還是專利保護? 不當專利化的結果,是否讓您的營業秘密,不當曝光?
生產製造業務究竟應以專利或營業秘密,來控管其營業賴以維生的技術?
By 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過去台灣不少產業均將生產有關之製程申請專利,殊不知許多製程其實係無法由最終產品以還原工程之方式逆推得知。然由於申請專利的過程中,業者必須將該項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揭露。因此,不當專利化的結果,使得原本應以營業秘密保護的技術,造成不當且過度的曝光;復以許多公司在龐大的專利年費的考量下,其專利的佈局往往僅以母國或幾個重點國家為主;再加上專利權屬地主義的結果,這樣不當的專利佈局,不論是在地域上或專利技術申請上,反而使得其他不在其專利地域佈局內或產品線內的公司,得以學習並模仿其經專利申請時所揭露之基礎技術。
這樣的公司,過去以晶圓廠、TFT LCD產業及一些電子業居多。其實,把製程中最精髓的部分揭諸於世,然卻僅於有限的地域內受到保護,是使其陷於機密過度曝露於其他競爭商品或業者的危機中。業者本想藉專利提高其智財權之保護及價值,卻無意間降低自身產品之競爭力,不可謂得不償失!
是以,業者在專利的佈局上,除了考量技術面,財務面及市場佈局(包括產品面及地域面)的因素外,該項技術究竟是否有以專利權保護之必要,抑或僅以營業秘密保護即可?業者恐怕必須審慎為之。
2010年1月17日 星期日
2010年1月16日 星期六
從永康街「冰館」之歇業 淺談「商機 」之無所不在!
從永康街「冰館」之歇業 淺談「商機 」之無所不在!
By 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創造台灣傳奇的永康街「冰館」,本月十五日無預警歇業;令不少自國外慕名而來,準備大快朵頤的饕客,斷羽而歸,據報載係因家庭因素造成的歇業。
腦筋動得快的商人,可能會想將其商標或標章,商號買下,取得冰品製作之技術(know how)移轉及原物料取得之來源;當然如購買之談判未果,取得商標及技術授權或加盟其商號之經營,也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法及時機。
但由台北市永康街以「台北冰館」於89年間向經濟部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標章之註冊登記,同時自2004年起,為維護其商標,標章或商號之專用權即陸續對永綏冰館,提出對於「台北冰館 」商標,標章或商號侵害之刑事及附帶民事損害訴訟(嗣遭法院駁回其訴訟);或對他人提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而有「搭便車、產生混淆之虞等顯失公平等不正競爭之行為」之檢舉(嗣亦遭行政院駁回其所提出之訴願)等節觀之,雖然「商機」無所不在, 但有心想搶得先機的人,恐怕得加把勁囉!
當然,任何權利轉讓或授權事宜,首重的是權利之來源必須清楚,且有完整之處份權,(據報載,從永康街「冰館」為其夫妻之合夥財產;當然這裡也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問題). 因此, 在處理本件權利轉讓或授權事宜上,最好能取得所有合夥人的同意,纔能避免日後可能發生之訟爭.
(參考資料)
1. 疑家庭糾紛 永康街「冰館」突傳歇業
【聯合報╱記者陳靜宜 /台北報導】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5370429.shtml
2.歷史新聞/台北冰館之爭 永康街告永綏街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5370665.shtml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3.行政院決定書 2004/6/17 0930085542http://www.eyec.ey.gov.tw/ct.asp?xItem=15982&ctNode=1096&mp=1
2010年1月13日 星期三
2010年1月12日 星期二
企業收受專利警告信函之建議處理方法(二)
企業收受專利警告信函之建議處理方法(二)
by 洪菁黛
2) 對外- 回文: (可依個案考量回函之時程,內容及次數)
a. 表明將對來函所指之專利進行研究
b. 請求對方舉證 ( 參考樣本回覆函)
c. 是否為專利權人?
d. 是否有權收取權利金?
e. 提供專利證號及Claim chart
f. 提出我方產品侵權之證明(包括產品型號,製造年限,於公開市場購得之證據)
g. 其他相關專利權 (專利權之有效年限, 專利註冊區域) 及侵權佐證
h. 研究被授權之對象或被控告之對象(以NB業者為例)
i)上游商 (對方之目的,是將上游供應商逐出市場)
ii)系統商 (搶客戶)
iii)系統商之客戶(警告意味)
i. 聯合同業處理之可能性
k. 評估是否對專利權之有效性提出舉發,以增加談判籌碼
3) 如有談判權利金之必要
a. 談判地點 b. NDA之簽訂 c. 討論技術 d. 研究權利金之談判及計算方法 e. 洽談交互授權之可能性(建立我方專利數量)
2. 發函上游供應商 轉嫁追償
3. 決定簽或不簽授權契約
4. 不簽約,即進入訴訟程序(或依美國 ITC 程序處理)
企業收受專利警告信函之建議處理方法(一)
軟體侵權通知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三)
軟體侵權通知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三)
by 洪菁黛
3) 第二次清查:由權責單位針對上述回報結果,與使用單位協同進行二次清查:
a) 使用單位回報軟體授權及使用情況正常:通報權責單位及/或法務部門- 並經第二次清查確認正常無誤-結案。
b) 使用單位回報軟體實際安裝套數或授權情況不明或有疏漏者:則由權責單位協同該使用單位進行第二清查。如二次清查結果,如確有疏漏者,並儘速由原單位提出購買需求,由權責單位協助購買改正。
4. 後續處理:1) 如查 證結果,該被檢舉軟體之安裝或網路非法下載是屬於個人行為,應要求該行為人簽署切結書,表明純屬個人行為,並保證日後不再非法下載或重製他人受智財權保護之軟體或作品。2) 如侵權情形嚴重,權責部門應將最終調查結果,向上級主管及/或更高主管部門進行 會報,由上級主管評估並決定是否有採取進一步應變(即購買或談判協商)措施之必要。
軟體侵權通知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二)
軟體侵權通知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一)
軟體侵權通知之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一)
by 洪菁黛
當企業接獲權侵權軟體侵權通知時,能採取迅速及有效的應變措施,可以減少企業之損失。如何採取積極有效之應變,並落實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業者平時應建立使用合法軟體之觀念,並定期清查內部之軟體使用情形,同時依電腦數量購置相當套數之合法軟體,如業者能同時建立完整之內部通報流程及處理機制,當能減少不必要之損失。以下為筆者針對公司內部人員接獲軟體侵權之警告通知時,所提供之建議處理流程,供讀者參酌:(惟權責單位及相關部門,得視不同企業體之內部組織、定位及功能之不同而有所調整):
1. 對外建立一致之口徑:
1). 向對方表示:對於來電或來函所述事項,本人不甚明瞭,將循公司內部通報程序進行處理。
2). 請對方留下姓名、電話及服務單位等聯絡方式。3). 請對方儘量以書面或電子郵件之方式,具體敘明「涉侵權事項人(部門)、事、時、地、物」等節,以利通報之進行。
2. 對內進行訊息之通報:先將接獲之訊息同時轉知權責單位- (建議相關部門- 資訊部門MIS),法務部門 ,及接獲人之所屬部門主管
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_未來小吃店、百貨公司等營業場之公開播送等二次利用著作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
News: 立法院於今(2010.1.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 By 洪菁黛律師 (Stefay Hung)
一、關於著作權法部分:
未來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等營業場之公開播送等二次利用著作之行為,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之追訴;但仍不免除利用應支付權利金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關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不受本次修法之影響. 請參見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條第6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
二、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之變革(第24條至第26條):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第24條第7項)。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第26條第4項)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第34條第2項)
至於相關修法理由及三讀通過條文對照表,請參見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83
一、關於著作權法部分:
未來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等營業場之公開播送等二次利用著作之行為,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之追訴;但仍不免除利用應支付權利金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關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不受本次修法之影響. 請參見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條第6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
二、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之變革(第24條至第26條):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第24條第7項)。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第26條第4項)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第34條第2項)
至於相關修法理由及三讀通過條文對照表,請參見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83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各類消費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各類消費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範本請參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contract.asp?NoticeType=1176
以下為目錄, 謹供參酌
01.文教補習類 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2.休閒旅遊類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3.車輛房屋類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附說明)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4.金融保險類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5.保育教養類 安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6.運輸通信類 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7.電視育樂類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8.電腦電器類 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9.醫療保健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10.殯葬禮儀類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11.其他 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12.禮券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60831修正)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契約範本請參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網站 http://www.cpc.gov.tw/contract.asp?NoticeType=1176
以下為目錄, 謹供參酌
01.文教補習類 汽車駕駛訓練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2.休閒旅遊類 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觀光遊樂業遊樂服務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3.車輛房屋類 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附說明)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汽車維修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4.金融保險類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5.保育教養類 安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6.運輸通信類 搬家貨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路外停車場租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預付型交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7.電視育樂類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8.電腦電器類 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09.醫療保健類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10.殯葬禮儀類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自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家用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
11.其他 移民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郵購買賣食品(例如年菜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12.禮券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電影片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960831修正)
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菸酒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休閒農場商品兌換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瘦身美容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路外停車場回數票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民宿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圖書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觀光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觀光遊樂業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體育場館業發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按摩業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勞委會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提供勞雇雙方協商參考
News 勞委會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提供勞雇雙方協商參考
近日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勞委會為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無謂之爭議,特於今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作為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時之參考。
勞委會重申,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仍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此次公布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主要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提供具體之條文以茲參考,重點包括:
1.實施時間及方式: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允勞工得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2.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為維持勞工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允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得就可否兼職事項,再行協商。
3.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
4.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雇主要求勞工於無須出勤日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並應給付工資。
勞委會表示,勞雇雙方可參考協議書之內容誠信協商,至有關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之事項,例如:減少工時工資後,按月計酬全職勞工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不得於未經協商勞工同意前,即片面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2-85902866、0800-211459)申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元
□其他______。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或第54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
□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
□乙方於實施期間,仍不得在外兼職。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
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
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七、協議書修訂:
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並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八、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九、協議書之存執:
本協議書1式作成2份,由雙方各執1份為憑。
十、附則: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1、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本範例僅供參考,勞雇雙方仍應就具體狀況予以調整。
2、減少工時工資應經勞雇雙方同意,企業片面採行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3、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
4、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台幣17,280元)。
發佈單位: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25
近日國內經濟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部分事業單位因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勞委會為協助勞雇雙方明確相關權益,避免無謂之爭議,特於今日公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作為雙方協商簽訂協議書時之參考。
勞委會重申,事業單位如因景氣因素,有必要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仍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此次公布之「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如附),主要針對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之重要事項,提供具體之條文以茲參考,重點包括:
1.實施時間及方式:應明確約定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屆滿,未經勞工同意不得延長,並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另允勞工得保留隨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給付資遣費之權利。
2.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為維持勞工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的基本生活,允許勞雇雙方在不違反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得就可否兼職事項,再行協商。
3.新制勞工退休金:為維護勞工權益,雇主在所謂「無薪休假」期間仍以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
4.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雇主要求勞工於無須出勤日工作,除應經勞工同意外,並應給付工資。
勞委會表示,勞雇雙方可參考協議書之內容誠信協商,至有關現行法令已有明確規定之事項,例如:減少工時工資後,按月計酬全職勞工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新台幣17,280元);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等,仍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勞委會再次強調,事業單位不得於未經協商勞工同意前,即片面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如有違法情事,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社會局(處)】或本會專線(02-85902866、0800-211459)申訴。
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
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台幣_________元。
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甲方變更工作時間及方式:
□每日___小時,每週_____日,每月___天。薪資新台幣____元
□其他______。
2.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甲方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資遣費,但符合退休資格者,應給付退休金。
3.實施期間屆滿後,非經乙方同意,不得延長,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
4.實施期間甲方承諾不終止與乙方之勞動契約。但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或第54條規定情形時,不在此限。
5.實施期間甲方營運(如公司產能、營業額)如恢復正常,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藉故拖延。
二、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
□乙方於實施期間,在不影響原有勞動契約及在職教育訓練執行之前提下,可另行兼職,不受原契約禁止兼職之限制。
□乙方於實施期間,仍不得在外兼職。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
甲方應按乙方原領薪資為乙方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資給付標準:
實施期間無須出勤日甲方如須乙方出勤工作,應經乙方同意,並另給付工資。
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六、其他特別約定事項:
七、協議書修訂:
本協議書經雙方同意,並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八、誠信協商原則:
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九、協議書之存執:
本協議書1式作成2份,由雙方各執1份為憑。
十、附則:
本協議書如有爭議涉訟時,雙方合意由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協議書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
負責人:__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名)
中華民國年月日
備註1、因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態樣不一,本範例僅供參考,勞雇雙方仍應就具體狀況予以調整。
2、減少工時工資應經勞雇雙方同意,企業片面採行係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3、無薪休假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予以扣除,往前推計。
4、原約定按月計酬的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台幣17,280元)。
發佈單位:勞委會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08-12-25
勞基法: 競業禁止及違約金等約定條款之適法性 !
勞基法: <競業禁止及違約金條款>,<違反終止勞雇契約之法定預告期間> 等條款之適法性! BY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案例:
小張在A地電子公司擔任會計,服務一年餘。近因內部人事問題,擬轉至B地其他電子公司服務,擔任業務人員乙職。A地與B地在同一縣市。又新公司的報到期限於二十日內即將屆至,但小張審閱與A電子公司間之雇傭契約後,發現其中有二條款約定:「勞工應於三十日前日前預告雇主始得終止雇傭契約」、「勞工於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在雇主所在地縣市內從事任何與甲方同類型之廠商等有關業務之活動,違者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乙方不得異議。」
問題:
請問前揭「勞工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及違約金」等約定,是否適法?
解析:
(一)就「雇員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乙節:
答: 按我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預告期間,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是以,倘若合約所約定雇員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較法定之預告時間為短者, 因該約定利於雇員,故應依從其約定。但倘若約定之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則該約定因違反法令之強制規定,故逾越該法定期間之部分,應屬無效,而應從依法定期間之規定。
查,小張於A地電子公司服務一年餘,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二十日前預告即可。因此,該雇傭契約所約定三十日之預告期間超過法定期間之部分,應屬無效。
(二) 就「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及違約金」等約定乙節:
1. 按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勞訴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載明:
競業限制約定,其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而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其約定並非無效,惟轉業之自由,牽涉憲法所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為合理限制競業禁止契約,綜合外國法例及學說,認為競業禁止之契約或特約之有效要件,至少應包括下列所述各點,換言之,競業禁止特約之合理性,應就當事人間之利害關係及社會的利害關係作總合的利益衡量而為判斷,其重要標準計有:
(一)、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祕密有保護之必要。
(二)、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四)、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代償措施之有無,有時亦為重要之判斷基準,於勞工競業禁止是有代償或津貼之情形,如無特別之情事,此種競業特約很難認為係違反公序良俗。
(五)、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
是以,依前揭法院之見解,系爭「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及違約金」之約定究竟是否適法,法院將依雇主是否有營業秘密保護之利益;參酌勞工之職務及地位,限制之合理性(含地域及期間),及勞工於離職後,是否有違反誠信及背信之惡意行為;同時考量雇主是否提供員工代償措施;並就勞工之工作權,生存權之保障等各節,綜合判斷之。
2. 過去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競業條款若約定「禁止期間兩年」、範圍為「與公司同類之廠商」等節,仍為有效。至於約定勞工違反該條款時所應賠償違約金之金額,曾有實務見解,認定員工賠償離職時當月薪資之十五倍之違約金為合理。謹提供以下判決供參考。
最高法院判決於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其員工離職後洩漏其工商業上,製造技術之秘密,乃於其員工進入公司任職之初,要求員工書立切結書,約定於離職日起二年間不得從事與公司同類之廠商工作或提供資料,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競業禁止之約定,附有二年間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制,既出於被上訴人之同意,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並不違背,亦未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其約定似非無效。」。依據該判決之見解,如雇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而於勞工就職之初,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中雖然約定:競業禁止期間兩年,範圍為「與公司同類之廠商」,仍為有效。至於約定勞工違反該條款時所應賠償違約金之金額,最高法院雖未於本判決表示其見解,但依據其他法院實務見解,曾有判決認定員工賠償離職時當月薪資之十五倍之違約金為合理 。
案例:
小張在A地電子公司擔任會計,服務一年餘。近因內部人事問題,擬轉至B地其他電子公司服務,擔任業務人員乙職。A地與B地在同一縣市。又新公司的報到期限於二十日內即將屆至,但小張審閱與A電子公司間之雇傭契約後,發現其中有二條款約定:「勞工應於三十日前日前預告雇主始得終止雇傭契約」、「勞工於離職後二年內不得在雇主所在地縣市內從事任何與甲方同類型之廠商等有關業務之活動,違者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新台幣參拾萬元整,乙方不得異議。」
問題:
請問前揭「勞工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及違約金」等約定,是否適法?
解析:
(一)就「雇員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乙節:
答: 按我國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定預告期間,應準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是以,倘若合約所約定雇員終止契約之預告期間,較法定之預告時間為短者, 因該約定利於雇員,故應依從其約定。但倘若約定之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則該約定因違反法令之強制規定,故逾越該法定期間之部分,應屬無效,而應從依法定期間之規定。
查,小張於A地電子公司服務一年餘,按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於二十日前預告即可。因此,該雇傭契約所約定三十日之預告期間超過法定期間之部分,應屬無效。
(二) 就「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及違約金」等約定乙節:
1. 按我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勞訴字第七八號民事判決-載明:
競業限制約定,其限制之時間、地區、範圍及方式,在社會一般觀念及商業習慣上,可認為合理適當而且不危及受限制當事人之經濟生存能力,其約定並非無效,惟轉業之自由,牽涉憲法所保障人民工作權、生存權之基本人權,為合理限制競業禁止契約,綜合外國法例及學說,認為競業禁止之契約或特約之有效要件,至少應包括下列所述各點,換言之,競業禁止特約之合理性,應就當事人間之利害關係及社會的利害關係作總合的利益衡量而為判斷,其重要標準計有:
(一)、企業或雇主需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保護之利益存在,亦即雇主的固有知識和營業祕密有保護之必要。
(二)、勞工或員工在原雇主或公司之職務及地位。關於沒有特別技能、技術且職位較低,並非公司之主要營業幹部,處於弱勢之勞工,縱使離職後再至相同或類似業務之公司任職,亦無妨害原雇主營業之可能,此時之競業禁止約定應認拘束勞工轉業自由,乃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三)、限制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需不超逾合理之範疇。
(四)、需有填補勞工因競業禁止之損害之代償措施,代償措施之有無,有時亦為重要之判斷基準,於勞工競業禁止是有代償或津貼之情形,如無特別之情事,此種競業特約很難認為係違反公序良俗。
(五)、離職後員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顯著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亦即當離職之員工對原雇主之客戶、情報大量篡奪等情事或其競業之內容及態樣較具惡質性或競業行為出現有顯著之背信性或顯著的違反誠信原則時,此時該離職違反競業禁止之員工自屬不值保護。
是以,依前揭法院之見解,系爭「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及違約金」之約定究竟是否適法,法院將依雇主是否有營業秘密保護之利益;參酌勞工之職務及地位,限制之合理性(含地域及期間),及勞工於離職後,是否有違反誠信及背信之惡意行為;同時考量雇主是否提供員工代償措施;並就勞工之工作權,生存權之保障等各節,綜合判斷之。
2. 過去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競業條款若約定「禁止期間兩年」、範圍為「與公司同類之廠商」等節,仍為有效。至於約定勞工違反該條款時所應賠償違約金之金額,曾有實務見解,認定員工賠償離職時當月薪資之十五倍之違約金為合理。謹提供以下判決供參考。
最高法院判決於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六號判決認定:「上訴人惟恐其員工離職後洩漏其工商業上,製造技術之秘密,乃於其員工進入公司任職之初,要求員工書立切結書,約定於離職日起二年間不得從事與公司同類之廠商工作或提供資料,如有違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競業禁止之約定,附有二年間不得從事工作種類上之限制,既出於被上訴人之同意,與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精神並不違背,亦未違反其他強制規定,且與公共秩序無關,其約定似非無效。」。依據該判決之見解,如雇主為保護其營業秘密,而於勞工就職之初,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中雖然約定:競業禁止期間兩年,範圍為「與公司同類之廠商」,仍為有效。至於約定勞工違反該條款時所應賠償違約金之金額,最高法院雖未於本判決表示其見解,但依據其他法院實務見解,曾有判決認定員工賠償離職時當月薪資之十五倍之違約金為合理 。
2010年1月4日 星期一
高科技廠商參加國際電子展其商品參展之法律應注意事項
高科技廠商參加國際電子展其商品參展之法律應注意事項 By 洪菁黛律師 ( Stefany Hung)
全球最大消費性電子展-美國消費性電子展(2010 International CES,以下簡稱CES http://www.cesweb.org/aboutces.asp )即將於美西時間2010年1日7日於拉斯維加斯揭開序幕。各家科技大廠莫不卯足全力,希望藉這個國際大展的機會大展身手,發表最新科技產品,以搶得市場先機。
國際電子商品展,經常是全球鎂光燈聚集之焦點。然高度聚焦的結果,對於參展廠商而言,雖是處處商機(大盤及零售商採購的大好機會),卻經常也是風險的所在 (專利權人查緝仿品的最佳時機) 。在過去二年內,如2008年3月間於德國漢諾威(CeBIT)大展中,即有部分專利權人為達殺雞儆猴之惕,率警進入展覽會廠,對於參展廠商進行搜索扣押。該次參展查緝仿品之舉,是當時前所未有、歷年最大的警方突襲行動。當時,我國即有十二家商遭到搜索扣押;而蘋果電腦亦曾委請律師對於生產類似iPod-shuffle產品的廠商,發文給予警告。參展本為美事一樁,惟突如其來的搜索扣押,竟使仿冒侵權等節成為媒體的焦點,不僅得不償失,更損及我科技大國的國際形象。
由於各國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究是屬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規範不一;復以目前智慧型科技產品的競爭激烈,擠身科技世界頂尖的台灣廠商,經常成為專利權人的鎖定的箭靶;如果稍有不慎,廠商極可能必須面臨刑事責任,或是高額的罰鍰。
筆者在此,謹提醒國內各家參展業者,可稍加注意本身之參展商品,如有取得各項授權之必要,應完備其授權之程序,以免權利人藉參展之機會,取締侵權商品。
以下是 ”商品參展的應注意事項" ,謹供參酌:
I.參展前:
1.請準備參展商品清單(Checklist)。
A)列出各類參展商品之名稱。
B) 列出各商品應取得之授權。
2.完成必要之授權程序,並取得相關授權證明文件。(包括合約或付款證明之正本)。
3.請於參展時攜帶必要之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4.如權利人至現場取締侵權,遇有爭議時,建議直接委請律師到場協助。
5.如擬於國外參展,請先聯絡並委請當地對於搜索、扣押等執行程序十分熟悉,並具相關智慧財產權背景及經驗之律師,並就可能發生之侵權爭議,進行溝通,以便其適時提供法律方面之協助或諮詢。
II.參展中:
1.對於商品是否應取得授權等節,倘認為有爭議但仍希望參展時,建議對於有爭議之產品,無須列出詳細之產品規格介紹(specifications),或過度強調產品之規格內容,甚至(或儘量)勿將該爭議之產品放置於展場。
2.如遇有人行動可疑,過度詢問商品之specifications,或在現場有對於商品進行類似拍照、蒐證等行為,建議應提高警覺,對於所有關於商品(尤其是授權事項)之詢問,切勿於現場提供太過詳細之回覆。建議請該人士留下名片或聯絡方式與電話,以便日後再提供詳細之資訊。
3.建議現場應備有一位較高階之主管人員。如發生爭議時,得隨時應變;並進行公司內部法務
部門之通報及外部律師之聯繫.
III.如對方對於爭議之商品,攜警入內進行搜索及扣押時.
1. 建議立即向司法或警查機關出示付款,授權含簽約證明.(請務必委請律師到場協助,並於諮詢律師後,決定是否提供及如何提供警方所須資訊,)
2. 建議於律師到場前,切勿回答過多問題,僅須說明關於法律授權事項,業務人員不負責處理,亦不甚瞭解相關細節,此部分係由公司法務部門進行處理。.
3. 準備擔保金以解除扣押。關於此節,請先向當地律師詢問當地法令之規定,程序及擔保金之多寡等事宜,便於事前準備。
4. 倘認為商品是否應取得授權猶有爭議時,建議得委請律師事前準備可能面臨法律程序之必要申請文件。
如想知道如何建立產品授權的Checklist,以及如何將產品從Roadmap、研發、設計製造、產品會議,及產品推出(Launch)等流程中,建立一套完備之授權控管機制,可洽本事務所律師。
【註】一般而言,被授權人(廠商)針對產品授權事宜係採較被動的態度,亦即除非權利人前來追討權利金,被授權人應不會主動洽談權利授權事宜;然因商品參展乙事非同小可,建議業者可自行斟酌輕重,決定擬予授權之項目及時程。
律德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網站:http://www.leadertechlaw.com/leaderlaw/management_team2.aspx
全球最大消費性電子展-美國消費性電子展(2010 International CES,以下簡稱CES http://www.cesweb.org/aboutces.asp )即將於美西時間2010年1日7日於拉斯維加斯揭開序幕。各家科技大廠莫不卯足全力,希望藉這個國際大展的機會大展身手,發表最新科技產品,以搶得市場先機。
國際電子商品展,經常是全球鎂光燈聚集之焦點。然高度聚焦的結果,對於參展廠商而言,雖是處處商機(大盤及零售商採購的大好機會),卻經常也是風險的所在 (專利權人查緝仿品的最佳時機) 。在過去二年內,如2008年3月間於德國漢諾威(CeBIT)大展中,即有部分專利權人為達殺雞儆猴之惕,率警進入展覽會廠,對於參展廠商進行搜索扣押。該次參展查緝仿品之舉,是當時前所未有、歷年最大的警方突襲行動。當時,我國即有十二家商遭到搜索扣押;而蘋果電腦亦曾委請律師對於生產類似iPod-shuffle產品的廠商,發文給予警告。參展本為美事一樁,惟突如其來的搜索扣押,竟使仿冒侵權等節成為媒體的焦點,不僅得不償失,更損及我科技大國的國際形象。
由於各國對於專利侵權案件究是屬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規範不一;復以目前智慧型科技產品的競爭激烈,擠身科技世界頂尖的台灣廠商,經常成為專利權人的鎖定的箭靶;如果稍有不慎,廠商極可能必須面臨刑事責任,或是高額的罰鍰。
筆者在此,謹提醒國內各家參展業者,可稍加注意本身之參展商品,如有取得各項授權之必要,應完備其授權之程序,以免權利人藉參展之機會,取締侵權商品。
以下是 ”商品參展的應注意事項" ,謹供參酌:
I.參展前:
1.請準備參展商品清單(Checklist)。
A)列出各類參展商品之名稱。
B) 列出各商品應取得之授權。
2.完成必要之授權程序,並取得相關授權證明文件。(包括合約或付款證明之正本)。
3.請於參展時攜帶必要之證明文件(影本即可)。
4.如權利人至現場取締侵權,遇有爭議時,建議直接委請律師到場協助。
5.如擬於國外參展,請先聯絡並委請當地對於搜索、扣押等執行程序十分熟悉,並具相關智慧財產權背景及經驗之律師,並就可能發生之侵權爭議,進行溝通,以便其適時提供法律方面之協助或諮詢。
II.參展中:
1.對於商品是否應取得授權等節,倘認為有爭議但仍希望參展時,建議對於有爭議之產品,無須列出詳細之產品規格介紹(specifications),或過度強調產品之規格內容,甚至(或儘量)勿將該爭議之產品放置於展場。
2.如遇有人行動可疑,過度詢問商品之specifications,或在現場有對於商品進行類似拍照、蒐證等行為,建議應提高警覺,對於所有關於商品(尤其是授權事項)之詢問,切勿於現場提供太過詳細之回覆。建議請該人士留下名片或聯絡方式與電話,以便日後再提供詳細之資訊。
3.建議現場應備有一位較高階之主管人員。如發生爭議時,得隨時應變;並進行公司內部法務
部門之通報及外部律師之聯繫.
III.如對方對於爭議之商品,攜警入內進行搜索及扣押時.
1. 建議立即向司法或警查機關出示付款,授權含簽約證明.(請務必委請律師到場協助,並於諮詢律師後,決定是否提供及如何提供警方所須資訊,)
2. 建議於律師到場前,切勿回答過多問題,僅須說明關於法律授權事項,業務人員不負責處理,亦不甚瞭解相關細節,此部分係由公司法務部門進行處理。.
3. 準備擔保金以解除扣押。關於此節,請先向當地律師詢問當地法令之規定,程序及擔保金之多寡等事宜,便於事前準備。
4. 倘認為商品是否應取得授權猶有爭議時,建議得委請律師事前準備可能面臨法律程序之必要申請文件。
如想知道如何建立產品授權的Checklist,以及如何將產品從Roadmap、研發、設計製造、產品會議,及產品推出(Launch)等流程中,建立一套完備之授權控管機制,可洽本事務所律師。
【註】一般而言,被授權人(廠商)針對產品授權事宜係採較被動的態度,亦即除非權利人前來追討權利金,被授權人應不會主動洽談權利授權事宜;然因商品參展乙事非同小可,建議業者可自行斟酌輕重,決定擬予授權之項目及時程。
律德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網站:http://www.leadertechlaw.com/leaderlaw/management_team2.aspx
2010年1月3日 星期日
Wishing you a Fulfilling & Promising 2010 ! 祝福您有個圓滿及燦爛的2010年 !
by 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
As the new year blossoms, may the journey of your life be fragrant with new opportunities, your days be bright with new hopes and your heart be happy with love! Happy New Year! - Anonymous
在花開新的一年,祝福您生命的旅程充滿了繽紛及新的機遇;祝福您的前程燦爛似錦,滿是新的希望;祝福您的心裡洋溢著喜悅及愛! 新年快樂!
As the new year blossoms, may the journey of your life be fragrant with new opportunities, your days be bright with new hopes and your heart be happy with love! Happy New Year! - Anonymous
在花開新的一年,祝福您生命的旅程充滿了繽紛及新的機遇;祝福您的前程燦爛似錦,滿是新的希望;祝福您的心裡洋溢著喜悅及愛! 新年快樂!
2010年1月1日 星期五
Nokia 與 Apple間 的智慧型專利戰爭,持續加溫中!
Nokia 與 Apple間 的智慧型專利戰爭, 持續加溫中! by 洪菁黛律師( Stefany Hung)
諾基亞公司(Nokia) 於2009. 12. 29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提出指控,宣稱蘋果公司(Apple)的iPhone、iPhone 3G、iPhone 3GS等手機,iPod Nano、iPod Touch、iPod Classic等攜帶式音樂播放機,iMac、Mac Mini、Mac Pro、MacBook、MacBook Pro,以及MacBook Air等各項產品涉嫌侵害該公司七項專利權。此項侵權指控涵括行動電話手機、可攜式音樂播放器、電腦等產品的用戶操作界面,以及電源管理技術的用戶操作界面、相機、天線與電源管理等技術。Apple方面至今都仍未回應。
這是繼Nokia 於2009年10月22日向美國Delware聯邦法院,控告美國智慧型手機大廠Apple,宣稱其手機iPhone侵犯其專利多達十項,其技術範圍涵蓋了無線通訊、語音編碼、安全及加密程式等技術。
而Apple 則於兩個月後於同一法院反訴諾基亞涉嫌侵犯其13項專利技術, (如涉嫌侵害蘋果控制即時訊息傳輸、視訊會議、圖形顯示、省電設計,以及其他智慧型手機相關技術)。
科技大廠之彼此互控,其訴訟策略的背後,卻隱含著錯綜複雜且精密算計之後的商業考量及佈局。此可參考兩廠第三季財報:Nokia的智慧型手機市佔率從2009年第三季的41%掉落至35%;然而,該季卻是Apple獲利最高的一季,iPhone銷售量較去年提升了41%,達到740萬支。
Nokia向來是手機業者龍頭,但自從2007年後, 面臨來自如Apple、HTC、Samsung及LG等競爭者不斷地挑戰,以致Nokia智慧型手機的市場地位不再如以往般舉足輕重,而在外界好奇Nokia會推出何種智慧型手機來應戰之際,不料Nokia竟以專利訴訟來反擊對手,引起另一波手機大戰。由於Apple 及Nokia 手中均握有許多關鍵性專利,這場智慧型手機專利訴訟及市場大戰的後續結果,的確值得觀察。如雙方的產品確實是落在他方專利claim 的範圍內,那麼雙方自未來透過交互授權或策略聯盟的方式開發新商品或市場,以面對其他來勢洶洶競爭對手的挑戰及巨大壓力,未嘗不是可能的選項之一。
參考資料: 1.Nokia's latest patent strike on Apple a risk, but may pay off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idUSTRE5BS2J820091230
2.Nokia再告Apple侵權/T.S./編譯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09/12/31/16884/
3.Apple Countersues Nokia http://www.apple.com/pr/library/2009/12/11countersue.html
諾基亞公司(Nokia) 於2009. 12. 29 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提出指控,宣稱蘋果公司(Apple)的iPhone、iPhone 3G、iPhone 3GS等手機,iPod Nano、iPod Touch、iPod Classic等攜帶式音樂播放機,iMac、Mac Mini、Mac Pro、MacBook、MacBook Pro,以及MacBook Air等各項產品涉嫌侵害該公司七項專利權。此項侵權指控涵括行動電話手機、可攜式音樂播放器、電腦等產品的用戶操作界面,以及電源管理技術的用戶操作界面、相機、天線與電源管理等技術。Apple方面至今都仍未回應。
這是繼Nokia 於2009年10月22日向美國Delware聯邦法院,控告美國智慧型手機大廠Apple,宣稱其手機iPhone侵犯其專利多達十項,其技術範圍涵蓋了無線通訊、語音編碼、安全及加密程式等技術。
而Apple 則於兩個月後於同一法院反訴諾基亞涉嫌侵犯其13項專利技術, (如涉嫌侵害蘋果控制即時訊息傳輸、視訊會議、圖形顯示、省電設計,以及其他智慧型手機相關技術)。
科技大廠之彼此互控,其訴訟策略的背後,卻隱含著錯綜複雜且精密算計之後的商業考量及佈局。此可參考兩廠第三季財報:Nokia的智慧型手機市佔率從2009年第三季的41%掉落至35%;然而,該季卻是Apple獲利最高的一季,iPhone銷售量較去年提升了41%,達到740萬支。
Nokia向來是手機業者龍頭,但自從2007年後, 面臨來自如Apple、HTC、Samsung及LG等競爭者不斷地挑戰,以致Nokia智慧型手機的市場地位不再如以往般舉足輕重,而在外界好奇Nokia會推出何種智慧型手機來應戰之際,不料Nokia竟以專利訴訟來反擊對手,引起另一波手機大戰。由於Apple 及Nokia 手中均握有許多關鍵性專利,這場智慧型手機專利訴訟及市場大戰的後續結果,的確值得觀察。如雙方的產品確實是落在他方專利claim 的範圍內,那麼雙方自未來透過交互授權或策略聯盟的方式開發新商品或市場,以面對其他來勢洶洶競爭對手的挑戰及巨大壓力,未嘗不是可能的選項之一。
參考資料: 1.Nokia's latest patent strike on Apple a risk, but may pay off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idUSTRE5BS2J820091230
2.Nokia再告Apple侵權/T.S./編譯 http://news.networkmagazine.com.tw/trends/2009/12/31/16884/
3.Apple Countersues Nokia http://www.apple.com/pr/library/2009/12/11countersu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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