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0日 星期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作業程序

一、二審法院於今年1月1日起實施夜間不訊問,謹提供「臺北地方法院夜間不訊問作業程序 」參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作業程序

一、(目的)
為保障被告基本人權及維護程序正義,避免深夜疲勞訊問,依司法院「法院辦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深夜不訊問注意要點」,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裁定深夜不訊問①) 。
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逾夜間十一時尚未訊問完畢,經法院諭知翌(本)日八時後繼續訊問時,應將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

三、(裁定深夜不訊問②)
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逾夜間十一時始受理者,執勤法警應向被告提示刑事訴訟法第93條 第5項深夜不訊問之規定。
法院諭知至翌(本)日八時後訊問時,應將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

四、(通知被告家屬)
被告經法院裁定深夜不訊問後,戒護法警須詢問被告於留置休息期間,欲通知之家屬等相關資料,由被告詳閱確認無訛後簽名,戒護法警應填具被告聯絡家屬報告表陳報法院,並通知家屬。

五、(提供寢具、盥洗用具及早餐)
被告留置夜間休息室期間,戒護法警應免費提供寢具(冬天棉被或毛毯、夏天涼被)、拋棄式盥洗用具及早餐。

六、(隔離戒護)
未滿十八歲少年與年滿十八歲被告、女性被告與男性被告,應分別隔離戒護。
同案被告應妥適隔離,避免勾串

七、(戒護人力)
被告休息場所戒護警力,以二名法警戒護十名被告為原則,逾十名被告時,每增加五名被告以內,增加一名戒護法警。但有特別情形者,不在此限。

八、(禁止接見)
被告於休息期間內,非經法院核准,禁止接見任何人員(包含家屬、律師)。

九、(特殊狀況—急病)
被告於休息期間內,因罹患急性重病亟需戒護就醫時,戒護法警須立即向值班副警長報告,經值班副警長陳報法院裁示戒護就醫後,值班副警長應指派適當警力,攜帶相關戒護器具及戒護就醫包(內含錄音機、紙筆)等必要配備,戒護至距本院最近之區域級以上醫院就醫(和平醫院或台大醫院等)。
戒護法警得視狀況製作報告必要時應將處理過程錄音存證,並隨時回報法警室。

十、(特殊狀況—脫逃)
被告於休息期間有脫逃、自戕、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戒護法警應立即報告值班副警長,經值班副警長報請法院核准後,得向被告施用戒具。但遇有急迫情形時,經值班副警長以上之長官核准得先使用戒具後立即口頭報告法院,並將情況據實填載於施用戒具報告表陳法院核示

十一、(禁止打擾)
戒護法警巡視戒護區或休息場所時,不得無故打擾被告休息

十二、(清點人數)
戒護法警應於上午七時三十分清點被告人數,並逐名戒護被告至盥洗台前盥洗。
被告盥洗後,應立即將拋棄式盥洗用具回收。

十三、(勤務移交)
戒護法警應於上午八時將被告及相關勤務狀況與執勤法警辦理移交。執勤法警於接收後,應將被告移至候訊室等待開庭。但法院認有必要,延長休息時間
者,不在此限。


十四、(準用)
本作業程序於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拘提、通緝、少年新收事件或少年協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深夜不訊問時,準用之。

十五、(實施)
本作業程序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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