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立法院於今(2010.1.12)日三讀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 將於近期內奉 總統令修正公布實施。 By 洪菁黛律師 (Stefay Hung)
一、關於著作權法部分:
未來旅館、醫療院所餐廳、咖啡店、百貨公司、賣場、便利商店、客運車、遊覽車…等營業場所播放電視、廣播供客人觀賞等營業場之公開播送等二次利用著作之行為,及著作經個別權利人授權重製於廣告後,後續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之追訴;但仍不免除利用應支付權利金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於關於集管團體管理之著作部分不受本次修法之影響. 請參見本次修法增訂著作權法第37條條第6項第2款、第3款及第4款。
二、至於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部分:
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之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二、使用報酬率審議制度之變革(第24條至第26條):
(一)將使用報酬率事先審議制改採事後審議制,於有爭議時始由主管機關介入決定,以尊重集管團體與利用人市場協商機制。
(二)增訂「單曲計費」之收費模式,使利用人除吃到飽之年金制計費外,亦得選擇按實際使用數量之多寡計費。
(三)增設「暫付款」制度,使利用人在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利用著作,一方面解決利用人迅速想利用著作之問題,另一方面亦兼顧著作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節制團體動用刑事訴追之問題,亦做了以下適度之處理,相當程度緩和集管團體與利用人之緊張關係:
(一)集管團體未訂定費率之情形,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得免除刑事責任。(第24條第7項)。
(二)利用人在費率審議期間支付暫付款後即得先行利用,免除民、刑事責任。(第26條第4項)
(三)利用人按照集管團體訂定之收費標準或其要求的金額付費後,即得視為已獲授權。(第34條第2項)
至於相關修法理由及三讀通過條文對照表,請參見智慧財產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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