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27日 星期三

企業如何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妥善運用保全程序 (一) ?



企業如何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妥善運用保全程序 (一)? BY洪菁黛律師(Stefany Hung) 


一般而言,假扣押及假處分是為防止債務人脫產或為定暫時狀態之法律關係,以確保債權人在本案獲得勝訴後,能透過先前之保全程序遂其訴訟目的之程序。尤其假處分,可迅速禁止被告從事侵權物之製造、販賣進口等行為,比起過往既漫長又費時的訴訟程序,既經濟又迅速。因此,在目前戰雲密布的高科技戰場,保全程序不僅是兵家必備之武器,且更是業界箝制競爭對手商場佈局的手段之一。 例如:例如不少業者為禁止競爭對手產品進入美國市場,而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提出對手商品違反 337條款。此類似我國法律程序中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在我國保全程序中,有所謂假扣押、假處分及證據保全等程序。假扣押: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由於保全程序,僅經法院之形式審理,無需經實質審理。因此,許多業者,透過假扣押程序凍結競爭對手的銀行戶頭的款項,以凍結資金;或透過假處分程序,禁止對手發貨,這種手段,輕者將影響壞競爭對手的履約能力,甚至造成違約責任;重者,將破壞對手的市場佈局。然在智慧財產法院7月1日上路後,這種智財侵權假處分之取得,規範變得較為嚴格(參照「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之規定), 因此目前原告如擬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及假處分, 難度較以往高,相關說明, 請參見以下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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